云南昆明,马某约情妇赵某吃饭,饭后二人散步到公园内公厕旁,因赵某在与其他异性通电话,马某见状便将赵某手机抢过来揣在自己口袋里与赵某发生争执,又提出要赵某一起去开房,被赵某拒绝。
马某便用装有手机的手提袋砸中赵某的面部。医院诊断为:面部软组织挫裂伤;右侧上颌骨额突骨折,右侧鼻骨骨折。经鉴定,赵某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指定辩护人的辩护意见:1.马某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2.马某主观恶性不大,因喝酒后冲动引发此案,赵某有一定过错。
法院经审查认为:马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故意伤害罪。对于指定辩护人提出被害人有过错的意见,赵某虽与马某存在不正当关系,但并不构成刑法意义上的过错,故不采纳该意见。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