鼻骨骨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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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在派出所发起了酒疯,醒来后他说他不记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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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不久

海宁市公安局指挥中心

接到群众报警称

在海宁某村有四五个人吵闹

并有人动手打架

民警在接警后到达现场

事情的走向却出乎意料…

事件重现

民警到达现场后

醉酒的孔某声称

自己被同行的其他三名老乡殴打

但其他三人都称并未动手

且孔某醉酒严重,三人根本劝不住

因无法核实清楚事情经过

民警在现场不能完成处置

只能将四人一起带回派出所进一步询问

到达派出所调解室后

孔某却发起了酒疯

不仅无故用拳头打破了调解室的门

还推搡民警、攻击周围人员

在民警劝解过程中

孔某又突然持右拳打向民警的肚子

随后又用头撞击民警的头面部

致使民警右侧鼻骨骨折

经鉴定,民警的伤势构成轻微伤

酒醒后

孔某听说了自己的醉酒行为

表示十分后悔

声称自己只记得吃饭时

被同行的老乡一起殴打……

等待他的是……

海宁法院审理后认为

被告人孔某

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

致一人轻微伤

其行为已构成袭警罪

最终

法院判处孔某有期徒刑十个月

//温馨提醒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印发的《关于依法惩治袭警违法犯罪行为的指导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对袭警犯罪的情形作了明确规定:

一是当事人实施撕咬、踢打、抱摔、投掷等,对民警人身进行攻击的。

二是当事人实施打砸、毁坏、抢夺民警正在使用的警用车辆、警械等警用装备,对民警人身进行攻击的。

三是当事人驾车冲撞、碾轧、拖拽、剐蹭民警,或者挤别、碰撞正在执行职务的警用车辆,危害公共安全或者民警生命、健康安全的行为,均构成袭警犯罪。

同时,醉酒的人实施袭警犯罪行为,同样负刑事责任,教唆、煽动他人实施袭警犯罪行为或者为他人实施袭警犯罪行为提供工具、帮助的,以共同犯罪论处。

来源:海宁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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