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源县人民法院密室逃脱是一种新兴的真人互动娱乐项目,因其主题多样,内容惊险刺激,受到很多年轻人的追捧。大家通过沉浸式的体验,获得放松和解压,却不想其中藏匿着风险,意外受伤的情况也不在少数。
近日,桃源法院审理了一起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责任纠纷,起因就在于一场惊险刺激的密室逃脱。
案情简介
年4月,某店店长魏某与店员姚某等七人相邀去桃源县某室内活动室参与“密室逃脱”游戏,众人共同选择了一款“恐怖”主题的游戏。
游戏过程中,因室内黑暗狭窄,人群拥挤,无安全指示灯、警示标志,加上角色扮演人员追赶,姚某在密室过道碰撞受伤,医院治疗,后经鉴定为右侧鼻外伤,且鼻骨粉碎性骨折。
姚某认为桃源县某室内活动室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将其起诉至法院,要求赔偿经济损失2万余元。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桃源县某室内活动室虽在游戏前讲解过注意事项,并签订了免责声明,但在游戏过程中,特别是营造夜间氛围的狭窄过道,被角色扮演人员追赶时,对参与游戏人员未设置安全引导标识和必要的保护措施,未尽到充分的安全保障义务,应承担赔偿责任。
姚某对游戏过程中追赶逃生环节有一定的认知,且自愿选择让参加此类恐怖主题的游戏,没有尽到更高的注意义务,也应承担相应责任。
最终承办法官组织双方进行调解,桃源县某室内活动室于当日赔偿姚某医疗费、误工费等损失1万余元。
(作者:李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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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源县人民法院
原标题:《密室逃脱签订了免责声明,顾客受伤还需赔偿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