鼻骨骨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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奔流追踪王某某打人被暂缓拘留,律师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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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12日,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发布的一则警情通报称,王某某对打人事件提出行政复议后,公安机关依法对王某某等四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就此,奔流新闻记者采访甘肃衡则仪律师事务所主任宋小方律师,从法律角度对案件进行了解读。

通报显示,1月11日4时40分,静安公安分局接报警称,南京西路一商务楼门口有人被打,民警第一时间到场处置。经查,王某某(男,34岁)、孙某某(男,28岁)、魏某某(男,38岁)、余某某(男,39岁)等人误以为在路边候车的陈某某对其拍照,遂要求陈某某不要拍摄,陈某某称未拍摄,双方发生争吵。

随后,王某某、孙某某先后挥拳击打陈某某面部,致陈某某鼻部受伤并倒地。魏某某、余某某也对陈某某进行了殴打。经司法鉴定,陈某某左侧鼻骨骨折,面部多处挫擦伤及挫伤,综合评定为轻微伤。

目前,警方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对存在殴打他人违法行为的王某某、孙某某作出行政拘留7日,并处罚款元的处罚决定;对存在殴打他人违法行为的魏某某、余某某作出行政拘留5日,并处罚款元的处罚决定。

现因王某某等四人对公安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提请行政复议,公安机关依法对王某某等四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下一步,公安机关将根据行政复议结果依法执行。

新京报“我们视频”从权威信源获悉,打人者王某某系王思聪。

甘肃衡则仪律师事务所主任宋小方律师认为,故意伤害他人造成轻微伤的后果,属于治安案件,依法应当承担行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3条规定“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同时该条还规定“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王某某等四人无论出于何种原因故意殴打无辜路人,符合“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情形。

从上海警方公布的处罚结果来看,说明公安机关对是否存在“结伙”的共同犯意留有余地,已经对该四人降格处罚了。一般情况下,如果没有处罚事实不清楚,处罚程序不合法的情况存在,复议机关肯定会维持该行政处罚决定。

关于警方对王某某等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条规定:“被处罚人不服行政拘留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可以向公安机关提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的申请。公安机关认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不致发生社会危险的,由被处罚人或者其近亲属提出符合本法第条规定条件的担保人,或者按每日行政拘留二百元的标准交纳保证金,行政拘留的处罚决定暂缓执行。”因此,上海警方对其暂缓执行行政拘留,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文丨奔流新闻记者张鹏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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