鼻骨骨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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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发聊城小河湾KTV一群小青年当场打起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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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15日,中国检察网公布一起寻衅滋事案件。聊城市茌平区小河湾KTV吧台,被告人冯某某与高某某、鲁某某等人酒后至该KTV唱歌,耿某某到后,发生冲突,造成耿某某左侧上颌骨、鼻骨、肋骨等部位骨折,被逮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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聊城一KTV有人打架斗殴

耿某某被打至多部位骨折

网络图片

年8月27日下午4时30分许,在山东省聊城市茌平区**乡小河湾KTV吧台,被告人冯某某与高某某、鲁某某等人(另案处理)酒后至该KTV唱歌,耿某某到后上前与被告人冯某某说话、握手,被告人冯某某与高某某、鲁某某先后上前对耿某某扇脸、脚踢,在耿某某逃离吧台后被告人冯某某等人仍继续追打,造成耿某某左侧上颌骨、鼻骨、肋骨等部位骨折,经鉴定耿某某之伤为轻伤二级。同年9月19日,被告人冯某某经电话传唤到案;同年10月10日,被告人冯某某等人赔偿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涉嫌寻衅滋事罪

被告人冯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号码371502********,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地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街道**村**号,住聊城市**街道**市场。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年2月8日被山东省聊城市公安局茌平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同年4月16日被我院决定逮捕,同年4月20日被聊城市公安局茌平分局执行逮捕。

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本案由山东省茌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冯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年4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经济帮助协议等书证;

2

证人牛某某等人的证言;

3

被害人耿某某的陈述;

4

被告人冯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

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等鉴定意见;

6

监控录像等视频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冯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某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冯某某伙同他人共同寻衅滋事,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应按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冯某某经电话传唤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冯某某已赔偿并取得被害方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冯孟凯自审查起诉阶段认罪认罚,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聊城市茌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陶婷婷

检察官:成汝庆

年5月6日

附件:

1

被告人冯某某现羁押于山东省茌平县看守所;

2

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

《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

《量刑建议书》一份。

以上文章来源于中国检察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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