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校长用拳头再次把自己送上了娱乐头条。根据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的通报,可以确定以下事实:
1、陈某没有偷拍王校长。
2、王校长等四人是共同殴打了陈某。
3、陈某左侧鼻骨骨折,面部多处挫擦伤及挫伤,综合评定为轻微伤。陈某被殴打,身体多处受伤,说明殴打行为至少是短时间内持续性行为。
4、公安局已对王校长作出行政拘留7日的治安管理处罚。
5、王校长等人已提起行政复议。
6、王校长等人尚未被行政拘留,待行政复议后再决定是否拘留。
警方通报王校长等人提起了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最终结果会是什么样?
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行政复议决定有维持、撤销、变更三种结果。
行政复议机关撤销或者变更公安局已作出的治安管理处罚的情形是公安局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时存在下列情形:
1.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这个显然不成立,通报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王校长四人确实打人了。而且,警方应该调取了案发现场的监控。
2.适用依据错误
殴打他人,适用《治安管理处罚法》,没问题。
3.违反法定程序
可能有程序瑕疵,但不足以推翻行政处罚。
4.超越或者滥用职权
治安案件归公安局管,没毛病。
5.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
可以对警方程序吹毛求疵,但依据该条款推翻治安处罚比较难。
是否会变更行政处罚,不拘留,只罚款呢?
根据警方的通报,我估计比较难。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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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人以上,可以认为是结伙。王校长等4人共同殴打了陈某,被分别处以7日、5日的行政处罚,可以算是从轻了。
那么用钱砸呢-我说的是争取被打的陈某谅解。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条规定,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轻的,公安机关可以调解处理。经公安机关调解,当事人达成协议的,不予处罚。第十九条规定,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后果,并取得被侵害人谅解的,减轻处罚或者不予处罚。
但是,适用上述法律条款的前提是,公安机关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警方通告写得很清楚,上海警方已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复议决定的结果是维持、撤销、变更。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取得受害人的谅解,不是行政复议决定撤销或变更行政处罚的法定事由。
嗯,有点无解,不过,7天嘛,一晃就过了。
我现在倒觉得王校长应该担心被殴打的陈某,会不会要求对王校长进行刑事立案。毕竟,寻衅滋事罪,还是能套套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