鼻骨骨折

注册

 

发新话题 回复该主题

王思聪打人被处拘留,复议和解就能免处罚 [复制链接]

1#

昨天,所谓的国民老公、万达的少东家王思聪,突然在网上大红大紫,并霸占了热搜。

据上海警方发布的警情通报:1月4日凌晨4点40分,王某某、孙某苛、魏某某、余某某等人认为在路边候车的陈某某对其拍照,遂要求陈某某不要拍照,陈某某称未拍摄,王某某4人挥起老拳对陈某某就是一顿打。陈某某被打后立即报案,鉴定结果是鼻骨骨折、面部多处挫伤擦伤,构成轻微伤。警方依法对其中的王某某行政拘留7日,罚款元。

有媒体声称该案件中打人的王某某,就是王思聪,然后还直接打电话到静安公安局,结果被拒。该媒体又把电话打到王思聪的公司,对方直接挂断了电话。

昨天下午,该媒体在公号上发布的文章名为《4人被暂缓行拘!“打人者王某某系王思聪”》。

另一家媒体新京报在昨天中午在其旗下的微博账号“紧急呼叫”发布视频,并设置了“权威人士称上海打人者王某某系王思聪”话题。

短时间内多家媒体跟进报道,话题阅读量快速突破5亿、持续位居热搜第一。

所以,你说王思聪这该有多火啊。

有媒体潇湘晨报甚至于还发了篇充满了嘲讽的文章开头就说“别太把自己当“撕葱”,称“王思聪打人上热搜了”。

本来这事儿呢随着王思聪的大火特火就了事了,接下来就看后续王思聪的复议结果了,或是上海警方撤销处罚,或是王思聪被执行拘留。

一般而言,警方办理涉及如名人、明星的案子,都会非常慎重,办案质量那是追求没有最好、只有更好。所以客观的说,王思聪的复议大概率只能起到延迟拘留的作用,改变不了拘留的结果。

可是这时就有怪事儿了,有账号开始炮制并炒作一个话题,所谓的“律师称达成和解王某某将免于处罚”,声称是某地律师声称“通常司法机关会把和解作为解决方式之一,和解产生一般基于被告人的谅解,如果被告人对王某某进行谅解,达成和解协议,在进行处罚的时候很有可能免于处罚。”

这个律师所说的有问题吗?

如果单纯从他讲的涉及法律的内容当然没有问题,可是如果放到这个案子里,就有问题了,而且问题颇大,有很强的蹭热点、带节奏意味。

事实上,评论区就是一片的“有钱人真好”、“有钱人有特权”之类的评论。

可是,事实上是如此吗?该案还可以调解吗?

韬哥这里就通过法律条款来分析一下。

一、关于对王某某行政拘留7日,罚款元的处罚。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之规定: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所以对王某某的行政拘留7日,罚款元的处罚虽然没有顶格,可却是合适的。

二、关于复议和执行拘留。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零二条规定“被处罚人对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第一百零三条规定“对被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送达拘留所执行。”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零七条则规定了申请行政复议的“可以向公安机关提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的申请。”被处罚人或其亲属要提出担保人或交保证金。

所以说,王某某在申请了行政复议后行政拘留暂缓执行是完全符合法律规定的。

而且在韬哥看来,如果王某某是王思聪,那么上海警方要王思聪提出担保人的可能性更大。

三、关于调解。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条规定,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轻的,公安机关可以调解处理。经公安机关调解,当事人达成协议的,不予处罚。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七十八条有更具体的规定: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殴打他人、故意伤害、侮辱、诽谤、诬告陷害、故意损毁财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侵犯隐私、非法侵入住宅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轻,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调解处理:(一)亲友、邻里、同事、在校学生之间因琐事发生纠纷引起的;(二)行为人的侵害行为系由被侵害人事前的过错行为引起的;(三)其他适用调解处理更易化解矛盾的。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七十九条列举了不适用调解处理的七种情形。

也就是说,这个案子严格上讲,只要没有上述这7种情形,公安机关当然是可以调解的。

那么,这是不是就意味着律师所说的“达成和解就可免于处罚”呢?

当然不是,因为还有特别的规定。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八十五条规定:调解达成协议并履行的,公安机关不再处罚。对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达成协议后不履行的,应当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依法予以处罚。

下面重点来了。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对符合本规定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的治安案件,当事人申请人民调解或者自行和解,达成协议并履行后,双方当事人书面申请并经公安机关认可的,公安机关不予治安管理处罚,但公安机关已依法作出处理决定的除外。

重点在于最后一句话:公安机关已依法作出处理决定的除外!

那么,如果本案中的王某某就是王思聪的话,假设王思聪在给了被打的陈某某一大笔钱的话,王思聪是否就能逃掉公安机关的处罚呢?

当然不能,原因很简单,是因为上海警方已经对王思聪作出了行政处罚,这时即使和解也不影响对王思聪的拘留与罚款处罚,即王思聪还得老老实实接受拘留。

这马上要过年了,复议结束之后,看时间王思聪是恰恰要在拘留所里过年了。

最后,也对被打的陈某某提个建议,王思聪是不差钱,钱给你的少了你会不同意,可是钱你要的多了,小心被反告了敲诈勒索哦!

毕竟,你再和解,王思聪最终还是得进拘留所。

所以,你说说什么“达成和解就可免于处罚”的,是不是在使坏、带节奏呢?

分享 转发
TOP
发新话题 回复该主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