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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小女孩周某于年出生,随祖父母共同生活。周某祖父母与陆某系邻居关系。某日,陆某在其经营的宾馆门口遛狗,并将狗栓在路面一固定物上。周某在门口玩耍时,被该狗咬伤。后医院治疗,花费了不少医药费。出院诊断为左眼上睑重度撕裂伤;下颌骨多发性骨折;颌面部多发狗咬伤伴左颊贯通伤;右腮腺裂伤;外伤性脱落缺失;左耳外伤;鼻骨骨折;鼻外伤;左侧鼻泪管损伤;张力性气胸。双方当事人因赔偿问题产生纠纷,诉至法院。
法官说法
饲养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陆某将其饲养的狗拴在公共场所,且未尽到必要的看护义务,造成周某被咬伤,严重侵犯周某的人身权利,陆某应承担侵权赔偿责任,赔偿周某相应的损失。陆某主张周某的监护人在事故发生时未尽到监护义务,应减轻或免除其陆某的侵权赔偿责任。因饲养动物致害责任适用无过错责任,故陆某应举证证明周某及其监护人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陆某对此举证不足,故对陆某的该主张不予支持。
狗是人类忠诚的朋友,各位铲屎官应做到文明饲养,出门做好安全措施(如遛狗时系绳子、佩戴嘴套等),不吓着老人和孩子,以免发生咬人事件的发生。这既是对他人人身安全的保护,也给自己减少不必要纷扰。
(图片来源于网络)
编辑
王美乔
审核
李兆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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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文明养狗,安全你我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