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
年9月1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卢某某骑电动二轮车沿长清区某甲街南侧辅道由西向东行驶至某乙小区北门东侧路段,与骑电动二轮车的陈某某因行车问题发生口角,继而互相推搡,卢某某用拳打在陈某某鼻部,致陈某某双侧鼻骨骨折,构成轻伤二级。
年3月21日,被告人卢某某经民警电话传唤主动到案,如实供述上述事实,以自首论。当日,卢某某与陈某某达成调解协议,赔偿陈某某经济损失8万元并取得谅解。
案件来源: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
对于本案,刑事律师张海伟做如下评析:卢某已经涉嫌故意伤害罪,其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卢某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结果,而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故意伤害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结合本案进行分析,卢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等行为符合故意伤害罪的犯罪构成,卢某构成故意伤害罪,结合本案各种情节,卢某的刑期应适用于故意伤害罪的第一档刑期,即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般情况下,故意伤害的案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后,判缓刑的可能性极大,且刑期一般不超过一年。卢某具有自首、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认罪认罚的从轻量刑情节。法院经过开庭审理,听取控辩双方及卢某的意见后,法院最终认为:卢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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