鼻骨骨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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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男子带着现女友,当众殴打前女友,男子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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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你一万块钱,原谅我儿子吧!”6月13日,江苏南通,一名父亲带着一万块钱,到儿子前女友家,求和解时,被对方的母亲拒绝。那么到底是什么原因,要这位父亲冒着被指责的可能性,也要厚着脸皮,替儿子登门求和解呢?

原来,这名父亲的儿子,前几天带着新女友,当众殴打其前女友,医院治疗时,医生诊断为上颚骨骨折、牙震荡、鼻子骨折,医生对前女友说,她鼻子已经治不好了,将留下永远的缺陷。

据前女友称,其前男友身高有1米92,体重斤,所以他出手伤人所造成的后果,特别严重。事发后,其前男友的父亲,为了其儿子不用承担或减轻法律责任,所以发生了文章开头的那一幕。

看完这条视频后,网友们表示,真替现女友担心,担心她哪一天,会不会也被这位有暴力倾向的男友暴揍?而且其还是亲眼目睹的,想不信都不行….

也有网友说,感情讲究的是好聚好散,既然做不了恋人,也可以做朋友。毕竟曾经彼此相爱过!

还有网友认为,即便做不了朋友,也绝对不能打人,而且下手还那么狠!因此网友们纷纷赞同前女友母亲,拒绝和解的决定,并一致认为必须严惩打人者。(来源:四川观察、大象新闻)

那么前男友的行为,法律会如何评价呢?

首先,《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规定,鼻骨骨折原则上应该是可以界定为轻伤的。但具体还要结合鼻骨骨折的骨折断端移位情况,以及鼻部外形是否有改变等因素,来进行综合判断的。

换而言之,如果前女友声称医生说其“鼻子已经治不好了”属实的话,那么其身体所受到的损伤,就会被认定为构成轻伤的。注意,如果其他身体部位也被认定为轻伤的话,将作为从重处罚的情节之一。

刑法第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轻伤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

退一步讲,即便前女友身体受到的损失不构成轻伤,前男友的行为也应当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3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或殴打他人的,予以治安处罚。

其次,前男友殴打前女友的行为,属于违法犯罪行为,从民法角度来看,属于过错行为。《民法典》明确规定,因行为人的过错行为,造成他人身体损害的,需承担包括医疗费、交通费等一切为治疗而支出的费用。

强调一点,如果有证据证明前女友,也有过错行为的话,是可以减轻前男友民事侵权责任的。

也就是说,即便前女友母亲拒绝和解,不收那1万块钱,其还是可以在检察院起诉前男友时,以附带民事诉讼的方式,要求对方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最后,医生说前女友“鼻子已经治不好了,将留下永远的缺陷”,这是否构成伤残呢?需要作进一步的鉴定,如果构成,那前男友需要承担的责任又会增加不少。

那么读者们,赞同母亲拒绝和解的决定吗?欢迎大家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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