鼻骨骨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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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滑倒摔伤,饭店非工作时间,会承担部分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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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上海的张女士向澎湃质量报告投诉平台反映,1月3日,她的父亲在上海绍兴饭店(共和新路旗舰店)内摔倒,撞到店内大厅的花坛,造成鼻骨骨折、鼻中隔骨裂,眼下到鼻子共缝三针。事后,她与饭店就老人滑倒的赔偿问题反复协商,但始终未能达成一致。

1月22日,澎湃新闻接到张女士投诉后介入此事。26日,饭店方面回应称,当前仍处在协商阶段,不应以事故发生地作为责任划分的依据;若双方始终无法达成一致,建议消费者寻求诉讼渠道进行裁决。

老人摔倒当日的急诊就医记录

消费者投诉:

张女士称,1月3日,她父亲与朋友前往上海绍兴饭店(共和新路旗舰店)就餐。当日下午四点半,老人去大厅接水处倒水,在倒水的地方滑倒了。据老人描述,摔倒是由于地上有一滩水。老人摔倒后,鼻子撞到大厅的大花坛,佩戴的眼镜破碎,面部大量出血。

张女士提供的门诊病历显示,医院五官科急诊,进行清创缝合。1月10日,老人进行CT检查,被诊断为鼻骨骨折、鼻中隔骨裂。

老人1月10日CT诊断报告

张女士称,整个事故发生过程中,饭店从员工到管理层没有人陪同就医,也没有人主动联系老人家属。事故当晚十点左右,她辗转联系到了饭店的相关负责人。

张女士称,饭店负责人当时表示已了解到相关情况,称听说不是什么大事,并称将于次日详细了解事情的具体情况。

张女士说,之后一段时间里,她与饭店反复协商。饭店同意赔偿医药费元与眼镜物损费用元总和的两倍,但她认为父亲本应进行鼻子复位手术,因其他基础病未能成行,若进行手术,费用在1万左右,且因无法绑石膏,父亲的鼻子只能等时间慢慢恢复,身体病痛也应纳入赔偿考虑范围。双方对赔偿金额始终未能达成一致。

张女士对饭店的处理态度不满,认为饭店“没有一点关心和人道主义”,同时饭店并没有履行相应的安全保障义务,倒水的地面容易湿滑,饭店应该以明显的标识提醒顾客,对这次事故饭店应该承担大部分责任。

企业回应:

1月23日,澎湃新闻就此事联系饭店负责人,对方表示之前与顾客展开多次协商,均未达成一致,目前已移交给饭店法务人员负责。

1月24日,澎湃新闻联系饭店法务,工作人员表示正在与家属进行协商,认为不应以事故发生地作为责任划分的依据,根医院单据以及眼镜物损价格,饭店愿意赔偿元。

关于饭店的安全保障义务,上述工作人员称,老人进入饭店时间为下午四点左右,该时间段并非饭店工作时间,饭店允许进入,是为饭店工作人员进出方便。同时,老人倒水的地方为员工使用的茶水间,并非为顾客准备,所以饭店会承担部分责任,但大部分责任不应由饭店承担。如果双方始终无法协商一致,建议老人家属走诉讼渠道进行裁决。

律师说法:

对于此事,陕西恒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知名公益律师赵良善认为,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如果饭店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比如,未及时处理光滑的地板、未在光滑的地板上设置警示牌、或未及时救助老人等,那么饭店需承担赔偿责任。

赵良善表示,如果老人自身未尽到注意义务,自身亦需承担一部分过错责任,从而减轻饭店的责任。在责任划分方面,司法实践中,将结合整个案情,判定饭店及老人承担相应的责任。

针对精神损失费这一项,赵良善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在司法实践中,如果伤者的伤情不构成伤残,则侵权人不赔付精神损失费。因此,本案中,如果经鉴定,老人的伤情不构成伤残,则饭店不赔付精神损失费。

赵良善据此建议,饭店尽量与老人协商处理精神损失费事宜,如协商不成,老人可诉诸法院,由法院裁判,以维护其合法权益。

来源澎湃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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