鼻骨骨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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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铁太挤出摩擦,误踢第三人扩大战事三人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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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羊城派记者董柳

因为上班高峰地铁里太挤,两名乘客“摩擦”出“摩擦”来了,推搡间骂起来不说,还动手打起来,结果一名乘客不小心踢到另一名乘客身上,把“战事”扩大了,导致另一名乘客也加入打斗……

都没好果子吃!一名乘客被打至鼻子流血、轻伤二级,另两名乘客被检察机关起诉犯故意伤害罪。

记者今天(4月23日)获悉,日前,广州市海珠区法院一审以故意伤害罪,判决打斗“占上风”的两名男子犯故意伤害罪,但免于刑事处罚。不管怎样,也算是有罪的人,留了案底了。

图/羊城晚报资料图

因地铁太挤乘客打起了架

年3月2日8时30分许,在广州市广州地铁三号线客村站至广州塔站之间的列车上,被告人梁某某与被害人高某因列车拥挤,发生口角并打斗,被告人梁某某有殴打到被害人高某的面部。

在二人殴打的过程中,被害人高某不慎踢到车厢内的被告人李某,被告人李某殴打了被害人高某面部一拳,而后被害人高某继续与被告人梁某某打斗,后被害人高某鼻子受伤流血(经鉴定,鼻骨粉碎性骨折,损伤属轻伤二级),双方停手。

列车到达广州塔后,两名被告人及被害人被带至广州塔站警务室接受处理。李某辩解说,自己没有斗殴,是被人踢到了,属于正当防卫。不过,他也很后悔打了对方一拳,“不应该那么冲动。”

均犯故意伤害罪但免于刑事处罚

广州市海珠区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梁某某、李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均已构成故意伤害罪。

法院指出,关于本案的争议焦点被告人梁某某、李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问题。

经查,本案案发于公共场所,梁某某、李某虽然并不相识,且出于不同动机殴打被害人高某,但均有殴打被害人高某面部的攻击行为,伤害他人身体的故意明显。

被告人梁某某与被害人高某发生打斗的时间相对较长,被告人李某是明知上述二人在发生打斗而殴打了被害人高某面部一拳;另鉴于二被告人的行为造成被害人轻伤二级,故二被告人构成故意伤害罪的共同犯罪,至于谁的行为直接致被害人鼻骨骨折并不影响本案的整体定性。

被告人梁某某、李某虽然对其行为性质有所辩解,但仍能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罪行,并且当庭表示同意受害人的诉讼请求将款项交到法院代管,而被害人对于犯罪的发生亦存在过错,故对二被告人应从轻处罚。

根据本案的事实、情节、案发场地等,经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法院判决:被告人梁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免予刑事处罚;被告人李某犯故意伤害罪,免予刑事处罚;被告人梁某某、李某在判决生效日起十日内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高某人民币.79元(两被告人已将该款项交到法院代管)。

来源

羊城派责编

崔文灿实习生王桂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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