鼻骨骨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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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案例中看懂,何为正当防卫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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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被害人唐某某因之前与犯罪嫌疑人罗某某存在矛盾,于年1月7日晚去找罗某某理论。当日21时许,唐某某在忠县公安局忠州第二派出所斜对面的人行道上找到刚从陶然国宾酒店下班的犯罪嫌疑人罗某某理论并双方发生口角,唐某某扇了罗某某一耳光,罗某某遂持折叠雨伞殴打唐某某的头面部,而后唐某某持小刀追逐殴打罗某某,在罗某某摔倒在忠州第二派出所附近时,其骑在罗某某身上用小刀捅刺罗某某头部。二人互殴致唐某某左、右鼻骨骨折,头皮擦伤,面部软组织挫伤,左手背和右手背皮肤破损,罗某某头部戳伤。经鉴定:罗某某的损伤程度属轻微伤,唐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本案中被害人唐某某有预谋的持刀去找罗某某麻烦,并先动手殴打对方,其蓄谋伤害对方,罗某某在面对对自身的不法侵害时持手边的雨伞反击,致唐某某受伤,罗某某的行为是正当防卫,不构成犯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不应当负刑事责任。综上,重庆市忠县人民检察院对犯罪嫌疑人罗某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认为,罗某某面临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反击行为具有防卫性质。任何人面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都有予以制止、依法实施防卫的权利。本案中被害人唐某某有预谋的持刀去找罗某某麻烦,并先动手殴打对方,蓄谋伤害对方,属于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罗某某的反击行为具有防卫性质。其次,对认定正当防卫有影响的,是防卫人是否有相互斗殴的故意。罗某某在事前没有与唐某某约架斗殴的意图,她用雨伞击打唐某某头面部是因为唐某某先扇了其一耳光,并且唐某某持小刀追逐殴打罗某某,骑在罗某某身上用小刀捅刺罗某某头部。在这样的情况下,罗某某被迫还手,不影响对正当防卫作出认定。

第三,罗某某的防卫措施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不属于防卫过当。唐某某在罗某某逃脱时仍持续追打,侵害行为没有停止,并且骑在罗某某身上用小刀捅刺罗某某头部,实施的不法侵害程度加重。就制止整体不法侵害的实际需要来看,虽然造成唐某某轻伤二级,但防卫措施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不属于防卫过当。

综上,罗某某为了保护自己的人身安全,不得不对唐某某进行反击,防卫措施没有超过必要限度,且客观上也没有造成重大损害,罗某某的行为属于《刑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的正当防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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