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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如何聘请专业的律师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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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践中接触过不少家属或者当事人反映,找的律师不负责,不专业,不尽职,甚至有的会说案件结果都是被律师给耽误了。

一、律师通过正常法律途径了解到的案件情况,当事人却花了高昂代价。

《刑事诉讼法》规定,犯罪嫌疑人经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拘留、逮捕)之日起,可以聘请律师。律师在得到犯罪嫌疑人或者其近亲属的委托后,可以尽快与被羁押的看守所见面,同时可以与侦查机关办案人员沟通了解案情,办案人员有义务配合律师的工作。

很多当事人到处找人,花很多钱,最后只知道一部分情况。甚至有些当事人也不知道最基本的情况。他们只靠自己对案件的猜测。犯罪嫌疑人被羁押在看守所内,需要穿戴、折磨、殴打、训斥或者有其他违反情形的,其亲属的根据不详。

二、第一时间为犯罪嫌疑提供法律帮助对案件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

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时,首先告知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利,帮助犯罪嫌疑人客观分析案件,指导犯罪嫌疑人在侦查机关讯问时,如何准确、清楚地陈述案件事实。多数犯罪嫌疑人在侦查机关制作的讯问笔录上签字时,没有阅读或草草阅读。因此,在法庭审判阶段对他们不利。犯罪嫌疑人抓不住案件的重点,致使有利于自己的案件事实得不到陈述和记录,有利于自己的重要事实得不到重视。

三、找人摆事儿,受骗上当。

在社会上,一些不法分子抓住犯罪嫌疑人家属急于了解案情、破案的思想,为当事人的诈骗行为设置了条件。当事方被骗上千次或数万次或数十万次,而当事方为了避免被骗愿意和解。

四、法律意识淡漠,只相信“人情摆事”。

律师可以通过正常的法律渠道了解案件情况和犯罪嫌疑人的现状,而当事人则花费一万元以上。香港、台湾、欧洲和美国的律师在法庭辩论中口若悬河,大多数人认为律师的工作是法庭辩论。这种片面的看法使当事人不愿在第一时间找到律师。即使他们找到了律师,他们只是在咨询。很多当事人认为,数万元的律师费太贵,一文不值。不惜几万、几十万元找人摆设,终审法院仍根据相关事实进行判决。而且,花钱的当事人甚至不知道案件的进展和基本事实。

这种情况反映了人们法律意识的淡漠,只相信人情,不相信律师提供的法律帮助。在发达国家,即使遇到日常生活中最小的问题,也不是第一次找亲戚朋友,而是聘请律师维护自己的权益。

当你本人或者你的挚亲,碰到刑事案件,或甚至是受到冤枉,你要请哪一类型的律师?你得认真思考。

《刑事诉讼法》规定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另规定,除自己行使辩护权以外,还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辩护人。如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本人及其近亲属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因亲友涉嫌犯罪被刑事拘留送看守所羁押后,任何亲朋好友都见不到本人,这个时候家属应当及时委托律师到看守所会见家人。事实证明,刑事案件聘请律师已经是为保护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的最好选择。

法律规定:辩护律师在侦查期间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可以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提出意见。

1、辩护人的责任

法律规定: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

2、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时需要了解的情况

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应当重点向其了解下列情况:

(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个人信息等基本情况;

(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实施或参与所涉嫌的犯罪;

(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侦查机关侦查的事实和罪名是否有异议,对起诉意见书、起诉书认定其涉嫌或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是否有异议;

(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的辩解;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无自首、立功、退赃、赔偿等从轻、减轻或免予处罚的量刑情节;

(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无犯罪预备、犯罪中止、犯罪未遂等犯罪形态;

(七)立案、管辖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八)采取强制措施的法律手续是否完备、程序是否合法;

(九)是否存在刑讯逼供等非法取证的情况,以及其他侵犯人身权利和诉讼权利的情况;

(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亲属的财物被查封、扣押、冻结的情况;

(十一)侦查机关收集的供述和辩解与律师会见时的陈述是否一致,有无反复以及出现反复的原因;

(十二)其他需要了解的与案件有关的情况。

3、侦查期间的辩护工作

《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规范》第二章规定了律师在侦查期间的如下辩护工作:

第六十条侦查期间,律师接受委托后,自犯罪嫌疑人被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向侦查机关了解案件情况,包括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已查明的主要事实、犯罪嫌疑人被采取、变更、解除强制措施、延长侦查羁押期限等。

第六十一条辩护律师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应当告知其基本诉讼权利,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犯罪嫌疑人有不被强迫证实自己有罪的权利;

(二)犯罪嫌疑人有对办案机关侵权行为、程序违法提出申诉和控告的权利;

(三)犯罪嫌疑人有申请侦查人员回避的权利;

(四)犯罪嫌疑人有知悉鉴定意见和提出异议的权利;

(五)犯罪嫌疑人有对刑事案件管辖提出异议的权利;

(六)有关刑事和解的权利。

第六十二条辩护律师为犯罪嫌疑人提供关于强制措施的法律咨询,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强制措施的种类;

(二)强制措施的条件、适用程序的法律规定;

(三)强制措施期限的法律规定;

(四)申请变更强制措施的权利及条件。

第六十三条辩护律师为犯罪嫌疑人提供关于侦查机关讯问方面的法律咨询,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讯问有如实回答的义务,对与本案无关的问题有拒绝回答的权利;

(二)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制作的讯问笔录有核对、补充、更正的权利以及在确认笔录没有错误后应当签名的义务;

(三)犯罪嫌疑人有要求自行书写供述和辩解的权利;

(四)犯罪嫌疑人有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以获得从宽处罚的权利。

第六十四条辩护律师为犯罪嫌疑人提供关于犯罪构成与证据方面的法律咨询,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关于犯罪嫌疑人所涉嫌罪名的相关规定;

(二)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关于从重、从轻、减轻以及免予处罚的相关规定;

(三)关于刑事案件的举证责任的相关规定;

(四)关于证据的含义、种类及收集、使用的相关规定;

(五)关于非法证据排除的相关规定。

第六十五条侦查期间,辩护律师收集到有关犯罪嫌疑人不在犯罪现场、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属于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证据材料时,应当及时向侦查机关提出无罪或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辩护意见,并同时要求侦查机关释放犯罪嫌疑人或对其变更强制措施。

第六十六条在案件侦查期间和侦查终结前,辩护律师向侦查机关就实体和程序问题提出辩护意见的,可以口头或书面的方式提出。

对于非法证据,辩护律师可以提出予以排除的意见。

第六十七条辩护律师应当对案件管辖合法性进行审查,发现侦查机关管辖违反法律规定的,应当以书面方式向侦查机关提出异议。

第六十八条在审查批捕过程中,辩护律师认为具备下列情形的,可以向检察机关提出不批准逮捕或不予逮捕的意见:

(一)犯罪嫌疑人不构成犯罪;

(二)可能被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

(三)无社会危险性;

(四)不适宜羁押。

第六十九条辩护律师对于侦查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的,可以向该机关申诉或者控告:

(一)采取强制措施法定期限届满,不予以解除、变更强制措施或者释放犯罪嫌疑人的;

(二)应当退还取保候审保证金不予退还的;

(三)对与案件无关的财物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的;

(四)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不予解除的;

(五)贪污、挪用、私分、调换或其他违反规定使用查封、扣押、冻结财物的。

辩护律师可以要求受理申诉或者控告的侦查机关及时处理,对不及时处理或对处理结果不服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检察院申诉;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

刑事案件委托律师流程

1、初步洽谈咨询

您可以先在电话里简明扼要的讲明基本案情,并简洁明了的回答律师的询问,律师会在电话中对您的案情作初步的分析和判断。如果您经过初步电话咨询,确定需要律师提供帮助的,那么可在电话中与律师预约面谈时间和地点。

2、预约与律师面谈

请如约带上案件相关材料,与律师面谈。建议您首先查看该律师的《执业证》,以免谈了半天都不知道是不是律师。

3、办理委托

通过沟通协商,您希望聘请律师且律师愿意接受案件的情况下,由双方签订委托代理合同、授权委托书,并办理相关财务手续;

4、委托需要的材料

刑事案件,基本上只有犯罪嫌疑人的近亲属可以委托律师,近亲属包括父母、配偶、子女、兄弟姐妹,委托人需要提供证明近亲属身份的证据,如结婚证、户口本、户籍证明、身份证等。

5、办理案件

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双方办理完委托手续后,指派的承办律师按律所要求办理收案登记、开具律师事务所介绍信,开始办理案件。

下面笔者再来探讨其他一些细节问题。

1、初次见面,淡化甚至回避专业方面的话题,大谈特谈“关系”的,建议家属果断pass掉。被“关系户”骗得“人财两空”的,笔者遇到的,太多太多了!

2、年龄大的,一定比年轻的律师,更有经验,更有能力?笔者认为,不尽然!有的律师执业近二十年,但很少做刑案,重大疑难诈骗案更是很少处理;有的律师执业不几年,但一直专注刑事辩护,处理过很多重大疑难诈骗案,甚至有不少成功案例。以上两种律师,选哪种,家属应该清楚。

3、有公检法经历的,办理诈骗刑事案件,一定有优势?笔者认为,不能一概而论!仅在司法机关从事过行政、办公室工作,没有一线的办案经验,重大疑难诈骗刑事案辩护,谈何优势?仅在法院民事庭从事过民事审判,从事民事代理,可能非常擅长,辩护重大疑难刑事案,不一定有优势。

当事人及其亲属可以通过以下几个方面来认定该律师是否为刑事专业律师,仅供参考:

(1)是否以刑事辩护为主营业务。刑事辩护是一项非常专业的工作。它不仅要求律师在刑法和证据法上具有坚实的理论基础,而且需要律师思维缜密、洞察力强、社会经验丰富、理解力强、实践操作技能不断积累。

(2)是否发表过专业文章。律师在法律期刊或自媒体上发表专业文章、专著和合著者,说明他在这一领域的深入探索和研究,反映了他在这一领域的知识积累和沉淀来自于一定的程序。

(3)是否有成功的辩护案例。通过办案调查他们的业务素质和处理技能也是必不可少的。

(4)律师的业务熟悉程度可以通过咨询了解。聘请律师,必须向律师提供真实、全面的案件信息,积极配合律师工作。

附某律师辩护词:

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人民陪审员:

天津※※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人※※的委托,并经※※同意,指派我们作为其辩护人。辩护人开庭前约见了被告人,查阅了卷宗,并结合庭审调查情况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一、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的罪名不持异议

二、被告人※※具有法定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的情形

1、被告人实施犯罪行为时属未成年人,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于年月日出生,实施被指控犯罪行为的时间为年9月7日,其实施犯罪行为时未满十八周岁,属未成年人犯罪,依据《刑法》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2、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属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

在所审犯罪中,被告人※※是受参与者※※之邀,出于助威心理卷入了犯罪中,在被告人※※用木棍、砖头打被害人时※※对※※还有劝阻行为,说明被告※※的主观心态方面不是非要致被害人受伤,此节事实案卷中“年4月2日14时被害人的询问笔录”、“年3月15日20时被告※※的讯问笔录”、“年3月19日14时※※的讯问笔录”、“年3月27日14时※※的讯问笔录”可以证实。

在本次犯罪中,※※只是踹了被害人一脚,而被害人※※鼻骨及鼻中隔骨折是被告人※※所为。被告人※※的行为未给被害人造成损害结果,在斗殴中仅起到次要、辅助作用。此节事实,案卷中“年3月25日被害人※※的询问笔录”、“年3月27日14时※※的讯问笔录”、“年4月1日9时※※讯问笔录”、“年4月2日9时※※讯问笔录”等可以证实。根据《刑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三、被告人※※具备其他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

1、被告人无前科,属于初犯,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被告人在此次犯罪之前没有其他不良行为,无犯罪前科。《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罪犯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被告人犯罪情节轻微且为初犯,因而属于法定从轻情节。

2、被告人※※具有坦白情节,且认罪态度好、有悔改之心

被告人归案后主动坦白交代自己的罪行,在公安机关对被告人的多次讯问中,其详细供述了整个事发过程,庭审中又再次表示认罪。被告人※※在事发时由于年少无知,一时冲动,才触犯刑法。但事后其确有悔改之意,且社会危害程度不大,符合酌情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条件。

综上所述,被告人※※在犯罪时,属于未成年人,又是初犯、从犯,主观恶性小,认罪态度好,能主动坦白犯罪事实,有悔罪表现。鉴于被告人目前就读于※※学校,其一贯表现良好,请法院本着“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对被告人※※予以减轻或者免予刑事处罚。

四、根据我国对未成年人保护的法律法规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对被告人※※应当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明确指出:对未成年罪犯符合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如果同时具有初次犯罪应当宣告缓刑。本案被告人※※属初次犯罪,所以即使判决拘役或有期徒刑也应当宣告缓刑。

此致

天津市※※人民法院

辩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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