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连医生 http://nb.ifeng.com/c/89ILxhbI6w501
前言
在笔者近期办理的一起轻伤害刑事案件中,检察机关对认罪认罚并具有积极赔偿意愿,但因被害人心中怨气未消解、矛盾纠纷未化解、索要极高赔偿费等原因导致未获得谅解的嫌疑人、被告人,积极探索赔偿保证金提存制度,从社会危险性、犯罪情节等方面进行实质审查判断,依法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及申请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以达取保候审、减轻处罚之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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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基本情况
年12月初的一个凌晨,文某某在青羊区一酒吧门口因感情纠纷,与陪同朋友前来找文某某且之前素不相识的李某某发生口角,双方在争执中发生推搡及互殴的行为,最终致李某某轻伤二级,文某某双侧鼻骨骨折但未致轻伤。
案发后,文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主动表示愿意赔偿被害人,但因双方赔偿金额意见不一致且差距过大,双方未达成谅解协议。随后文某某被刑事拘留,李某某被处以行*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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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案经过
在文某某被刑事拘留后,笔者通过会见及与办案机关对接,同时积极的与被害人一方取得联系并沟通赔偿事宜以取得被害人谅解,在文某某积极悔过、符合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的法定条件的情形下,向办案机关申请变更强制措施,但出于双方并未就赔偿事宜达成一致且差距过大,加之被害人持续向办案机关施压的情形下,在侦查阶段并未成功变更强制措施,办理取保候审。
随后文某某在被批准逮捕后,案件被移送检察院进入审查起诉阶段。鉴于文某某的身份特殊,任职了多家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及高管,其被刑事拘留将影响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笔者向办案机关申请羁押必要性审查的同时,提供了文某某平时在企业任职并参与管理、签署与企业经营相关的文件等资料,变更强制措施为其能复工复产,使其管理下的公司能够恢复正常生产经营,对维护地方稳定具有正向的促进作用;同时在被害人未能同意赔偿金额、且不愿就刑事案件的结果达成和解、并向办案机关不断施压的情形下,笔者根据轻伤害案件刑事附带民事赔偿规则、相关判例,并结合文某某的赔偿能力,指导文某某家属代文某某将20万元人身损害赔偿保证金向公证处提存以表明积极的赔偿态度且确保被害人的损失能够得到充足的赔偿。鉴于此,检察机关综合全案情况,依法开展了羁押必要性审查,对文某某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最终法院依法判决,从轻、减轻了对文某某的处罚,保障了文某某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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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意义
刑事案件赔偿保证金提存制度,在双方因赔偿金额协商不一致或矛盾无法化解的情况下,由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主动表明赔偿意愿,并向公证处提存一定数额的赔偿保证金,作为后续赔偿的保证,兼顾了各方合法权益,为相关案件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和作出不捕、不诉等处理决定创造了有利条件,符合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策及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贯彻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策。
该制度明确,对造成被害人人身、财产损失,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等刑罚,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且愿意缴纳赔偿保证金的案件,可以适用赔偿保证金提存机制,司法机关可酌定采取非羁押措施。
该制度的建立是公证介入刑事领域的有益探索,公证机构因其预防纠纷的制度定位和沟通、证明、监督的制度功能参与检察辅助工作,有利于检察资源的高效配置,也有利于扩展公证制度的内涵。促使办案效果进一步提升,最大限度化解社会矛盾。
同时,刑事案件赔偿保证金提存制度的适用,也可扩展至生态环境资源类案件生态修复金提存的情形,为办理相关案件提供了一个新的思路。
另外,鉴于本案案情,系双方当事人互殴最终导致轻伤害结果的发生,被害人的伤情构成轻伤二级,犯罪嫌疑人的伤情并未构成轻伤。生活中经常发生两人互相斗殴致人轻伤的案件,在司法实践中一般认定为故意伤害罪,但存在学说认为,在两人互相斗殴时,虽然双方都具有攻击对方的意图,但既然与对方斗殴,就意味着双方都承诺了轻伤害结果,所以,当一方造成另一方的轻伤害时,或者双方都存在轻伤害时,因被害人承诺而阻却行为的违法性,不以故意伤害罪论处。因此笔者认为在此类双方当事人互殴导致的伤害案件中,司法机关应更多考虑此情节,对被害人过错等因素进行综合考虑,在办案过程中,可向司法机关提出此意见以对办理变更强制措施等程序或对认罪认罚的被告人从轻、减轻处罚均能起到一定作用。
本案办理被青羊检察院、四川法治报报道,四川长安网转载。
作者简介
熊思鸣律师
盈科成都专职律师
擅长领域:建设施工合同纠纷、民商事诉讼、刑事案件。
作/者/熊思鸣
编/辑/吕彦蓉
责/编/杨,婷
审/核/谢丝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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