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4月14日10时许,小齐至本市闵行区莘浜路XXX号上海国柜服饰城三楼物业办公室内,因琐事与被告人小马发生互殴,期间双方分别采用持烟灰缸砸、拳头击打等方法致对方受伤。经鉴定,小马右小指远节指骨基底部粉碎性骨折伴移位,经手术治疗后右小指末节、中节关节活动强直,小齐双侧鼻骨及上颌骨额突骨折,二人均构成轻伤二级。同年8月6日、11日,被告人小马、小齐先后接电话通知后主动至公安机关。
如果双方均构成轻伤以上,同时经认定任一方均不存在正当防卫情形,则双方均需承担刑事责任,均将被检察机关提起公诉。
小马意见:承认小齐是被自己打伤的,对检察机关主张的事实无异议;但是案发后,我的家属已代为赔偿小齐人民币3.5万元,就我对小齐的伤害双方达成和解。
武汉律师蓝应*小齐意见:1、自己被打后拿起烟灰缸欲砸小马但被保安夺下;2、小马的伤势存在马用手击打他人而导致自伤的可能;3、即使小齐用烟灰缸挥击,小马可能用拳搁挡,而右小指则应蜷缩起来不会造成远端骨折;4、初诊记录为“骨折”,复诊记录为“粉碎性骨折”,初复诊显示非同种伤势,故小齐不应对复诊伤势担责;5、骨折伤势可能在案发前已经存在。
刑事案件中,经赔偿达成和解可以对赔偿人予以从轻处罚。
小齐是否击打以及小马的伤势是否系小齐击打造成?
武汉律师蓝应*此涉及事实及因果关系问题,需依在案证据并加之理性分析进行评判。首先目击证人王某某、马某甲的证言可以证实,小齐进门后即持烟灰缸对小马进行砸击,马用手搁挡。
其次,证人刘某某的证言虽提及看到小齐拿起烟灰缸但既未见小马被砸,也未见马拳击小齐,而小齐的伤势客观存在且经查实系案发时造成,则以实事求是的观点可认为刘某某当时没有完整看到案发过程,其证言不足以否认小齐实施伤害行为。
再次,鉴定人的证言表明,小马右小指前端的伤势应系与硬物高速接触造成,几无拳击他人而自伤之可能性,而且案发环境也没有其他硬质物品存在,小齐及其它证人也均未提及小马曾有以掌劈砍的殴打方式。
此外,鉴定人闵某某的证言可知,粉碎性骨折需要手术治疗。考虑医疗实践,根据初诊结果结合鉴定意见内容可认为小马的手指伤势并未在案发后加重。
最后,观小齐多次供述可知,小齐多次提及其姐姐被他人拉扯头发衣服,庭审时又称与小马平日素无恩怨。即先是多名保安在商场经理办公室中竟对眼前厮打不予劝阻袖手旁观,后有小马在小齐进门之际不由分说对素无恩怨者报以拳击,以上两点着实有违常理令人难以置信。面对如此变化不定、不合常理的表述,不能予以忽略。
武汉律师蓝应*至于小马伤势形成时间,没有证据显示马右小指的伤势为陈旧伤。而如伤势系案发前新近造成,但马却不顾需频繁使用的右手骨折伤势,不予包扎固定,还要忍痛与他人互殴,最后藉此陷害他人的推测过于离奇,实难接受不属合理怀疑。
基于存在小齐持烟灰缸砸击小马的行为,且伤势与行为具有因果关系,那么不存在小马握拳搁挡烟灰缸的可能。另结合案发、归案及就医时间自然相连等因素,可排除其他因素导致小马受伤的可能。法律的创制是理性的,是全体国民意志的体现,而社会则需要司法过程中的良知。司法是法律的现实化,司法中有了良知,法律才不会显得僵硬,司法的产品也不会让国民难以接受。
综上,基于法律与查证的事实、出于人类理性与司法良知,对小齐的意见,不予采信及采纳。
一、小马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
二、小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武汉律师蓝应*注:文中图片来自网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