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轻伤害案件民事赔偿谅解与缓刑适用之关系
山西贾根存律师
年3月份,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轻伤害案件。宣判后,被害人就附带民事诉讼部分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通过本案,反映当前的刑事审判工作中,对于轻伤害案件的民事赔偿如何妥善处理,以及被害人的高额索赔未得到支持时,人民法院可否对被告人宣告缓刑。
一、基本案情和裁判结果
(一)基本案情
年10月8日22时,醉酒者郭某在一小区内叫骂,被告人程某某劝说郭某。被害人张某(颍州区某局工作人员)酒后途经此处推搡、辱骂郭某,其被他人劝离后又手持铁质汽车方向盘锁返回现场,辱骂郭某,并与程某某发生争执,继而与程某某发生厮打。在厮打过程中,程某某用拳头击打伤张某面部。经鉴定,张某鼻骨骨折合并上颌骨额突骨折,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年11月11日,被告人程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预交赔偿金5万元,在法院审理时又主动预交赔偿金5万元。
侦查阶段被害人张某要求赔偿万元;审理阶段张某要求赔偿65万元。法院主持调解时,被告人程某某愿意赔偿10万元以征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张某不同意该意见致调解未果,后被告人书面表示自愿赔偿8万元。本案被告人程某某故意伤害他人并致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在量刑方面有以下情节:1、被告人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2、其主动足额预交赔偿款,酌情可从轻处罚;3、被害人有一定过错,可酌情对被告人从轻处罚。
(二)裁判结果
根据《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七十四条的规定,适用缓刑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对犯罪分子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二)必须不是累犯和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三)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对于具备上述条件的被告人,可以适用缓刑。首先,本案被告人程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对其应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其无前科,不是累犯和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
符合上述第(一)、(二)项规定的条件。对于被告人是否符合第(三)项规定的四个条件分析如下:1、犯罪情节较轻。案发时,被告人劝说不相识的醉酒者郭某,可见其人身危险性较小;从犯罪目的、犯罪动机等犯罪主观方面分析,在被害人两次挑起事端并与被告人发生争执后,发生厮打并致被害人轻伤,可见被告人主观恶性较小;被告人未使用凶器,其犯罪手段一般。综上分析,被告人属于犯罪情节较轻。2、悔罪表现。被告人投案自首,主动足额预交赔偿金,庭审时认罪态度诚恳,对其所犯罪行有悔悟和改过表现,确有悔罪表现。3、没有再犯罪的危险。根据被告人本案所犯之罪、悔罪表现、个人情况(如案发前劝说醉酒者)、稳定的家庭状况等分析,其没有再犯罪的危险性。4、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根据颍东区司法局作社区调查后,同意接收被告人进行社区矫正。
综上分析,被告人程某某符合缓刑适用全部条件。被害人经济损失合计.12元,鉴于被害人有一定过错,应减轻被告人的赔偿责任,被告人应承担70%的赔偿责任,即.18元。被告人自愿赔偿被害人元,并已主动预交,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一审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程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一年。二、被告人程某某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某各项经济损失元。三、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某的其他诉讼请求。被害人上诉后,二审维持原判。
二、轻伤害案件民事赔偿和缓刑适用方面的问题建议
(一)“天价索赔”之风盛行应予纠偏
本案一审宣判后,二审期间,被害人张某通过“今日头条”等网络媒体发帖,捏造、猜测有人插手法院案件,隐瞒其为机关工作人员以及其本人有过错在先的事实。究其原因,是其65万元的诉求未得到法院支持,在其对被告人不予谅解的情况下,法院对被告人适用了缓刑。
刑法的制定目的是“惩罚犯罪,保护人民”。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为化解矛盾,保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法院尽力对民事赔偿事项做调解工作。但是现实工作中,“被害人谅解”成为焦点问题,近乎“被害人谅解”成为对被告人适用缓刑的先决条件,由此引发轻伤害案件数十万元、甚至上百万元的天价赔偿案例,致社会价值观出现不正确导向。导致现实生活中出现误区,即被害人有权决定对被告人是否适用缓刑,并借助法院索要高额赔偿。
(二)“被害人谅解”不能成为缓刑适用的必须要件
伴随着我国刑事*策的演变,“被害人谅解”作为酌定量刑情节,被相关的司法解释或文件所确认,如《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策的若干意见》、《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刑诉法解释》等,其目的是最大限度地减少社会对立面,化解社会矛盾。在刑事诉讼中,取得“被害人谅解”是量刑情节,在确定具体的刑期时,可以对被告人酌情从轻处罚。而缓刑是在刑期确定后,对于符合缓刑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是对刑罚的具体执行制度。因此,“被害人谅解”不是缓刑适用的法定要件。
法院对于附带民事诉讼的审理中,最大限度地化解矛盾的同时,需要注重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统一。如果“被害人谅解”成为缓刑适用的先决条件,首先会造成《刑法》规定的缓刑适用条件形同虚设,与立法本意相悖;其次成为被害人藉此无理索要高额赔偿的工具,会造成不良的社会价值观导向;第三,同时群众会误认为法院在支持、纵容被害人的无理请求,有损法院的司法权威,不能真正彰显司法公正。
(三)现行立法层面的不足应予以调整
现行《侵权责任法》第四条“侵权人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行*责任或者刑事责任的,不影响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第十六条及第二十二条规定的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赔偿范围包括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和精神损害赔偿金。《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七条也对规定《侵权责任法》第四条予以确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刑诉法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及第一百五十五条,规定的犯罪行为造成被害人人身损害的,赔偿范围不包括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和精神损害赔偿金。显然,人大立法和司法解释有冲突的一面,需要在审判实践中妥善解决。在刑事审判实践中,一般是按照《刑诉法解释》规定的赔偿范围确定赔偿数额,该数额要低于《侵权责任法》所规定的赔偿数额。
(四)审判实务中可参照民法规定的范围和标准所确定数额进行调解
对于轻伤害案件的附带民事诉讼赔偿数额,在被告人和被害人双方调解不成时,为了贯彻刑事审判*策和精神,要依照《刑诉法解释》及《民诉法》的规定进行判决。因为对于财产性民事权益,当事人在不违背法律法规的前提下,有权利处置自己的财产性民事权益。鉴于立法的不足,对于被告人愿意高于法律规定的标准进行赔偿并主动预交至法院的,但是被告人的诉求高于该数额又调解不成的,法院可以判决的方式对被告人愿意赔偿的数额予以确认,此举既弥补了立法上的不足,又符合民法上的公平、自愿原则。但是,对于该类型的赔偿数额,应有一定数额上限。赔偿数额的上限,宜在《刑诉法解释》规定的基础上,参照精神损害赔偿金的标准(元至8万元)及残疾赔偿金的标准计算。
(五)对未取得“被害人谅解”的轻伤害案件应区别对待,符合条件的依法适用缓刑
对轻伤害案件,被告人积极赔偿并主动预交赔偿金,在被害人诉求过高、不愿意谅解的情况下,法院应多做调解工作,释法明理。对于符合缓刑条件的,应依法适用缓刑,但是要严格审查被告人是否有前科劣迹(尤其是暴力性)、犯罪动机和目的(打击报复)、犯罪手段(是否持凶器)、犯罪结果、悔改表现以及被害人的过错程度等情形。
故本案中,被告人无前科劣迹、未使用凶器,在被害人有过错、其正义感受到挑战时,偶发矛盾继而双方互殴,事后投案自首、主动足额预交赔偿金,因被害人诉求过高调解未果,本院依法对被告人宣告缓刑,并对被告人自愿赔偿8万元予以支持(依法应赔.18元),驳回被害人其他诉讼请求。
三、本案带来的思考
对于现阶段“天价索赔”之风,是经济发展、人心向利的既常见又畸形的集中表现,对于偶发事件被害人借机天价索赔颇有讹诈之嫌。人民法院作为审判机关,既有依法裁判、打击犯罪的职责,又有促进社会和谐、平等保护各方合法权益以及积极引导正确社会价值观的义务。如何做到审判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尚需我们进一步探索,通过个案的审理不断努力得到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