鼻骨骨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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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hjnbcbe - 2023/4/2 8:27:00

同学们,大家好!

我叫林江毅,是来自平江县人民检察院刑事检察局的一名干警。我们平时的主要工作内容是在公安机关侦破案件后对犯罪嫌疑人审查决定是否逮捕、起诉以及出庭支持公诉。

今天我们准备给大家讲几个我们在办案过程中遇到了一些真实的案例。我们希望通过这些案件,能给同学们带来一些触动和思考,对如何预防青少年犯罪以及如何增强自我防范意识有所帮助。

下面我们来看一些具体的案例。

(一)抢劫

案例1:15岁的邓某是三阳中学的学生,因为严重违反学校纪律被开除。年11月1日晚,邓某与13岁的张某商量一起对三阳中学的学生实施抢劫。第二天早晨6点,邓某伙同张某先后在开发区新汽车站、*校附近以持刀威胁的方式对5名学生实施抢劫,共计抢得现金元。

提问:1.我国刑法规定的承担刑事责任的年龄是多少岁?(多大年纪的人实施了犯罪行为会被判刑?)

《刑法》第17规定:凡年满十六周岁的人,实施了刑法规定的任何一种的犯罪行为,都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品、放火、爆炸、投*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我们初中生大部分都已经满了十四周岁,也就是说,如果我们实施了这些行为是要判刑、坐牢的。

2.世界上每个国家对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是不同的,我们国家规定的是16周岁,大家知道为什么呢?

因为按照我们国家的规定,7岁开始上学,到16岁刚好完成初中义务教育,智力和体力都得到相当程度发展,并有一定社会知识,已具有分辨是非善恶的能力,因此,法律要求你们对自己的一切犯罪行为承担责任。

3.不到14周岁的人犯法是不是就不要承担责任呢?案例中张某只有13岁,是否要为自己的违法行为承担责任?

未满十四周岁的人实施犯罪行为虽然不会追究刑事责任,但国家法律还是有惩罚的措施的,比如送工读学校等专门机构进行矫治和管教等等。无论是追究刑事责任还是由*府收容教育都有会改变一个人的命运。所以,同学们千万不要认为年龄小就漠视法律。

4.案例中,邓某和张某只抢了多块钱,是否构成抢劫罪?

抢劫罪,以指以暴力、胁迫等方法,强行劫取他人财物的行为。抢劫是一种严重的暴力犯罪,同时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和财产权,因此没有数额的限制,只要实施了抢劫行为就构成犯罪。根据我国刑法规定,犯抢劫罪的,要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本案中的邓某就因犯抢劫罪被判处了有期徒刑三年。

5.遇到被人抢劫应该怎么做?

根据实践经验,我们建议同学们如果在遭到违法犯罪行为侵害的时候,要切记两点:

第一,要以保障自身安全为首要任务,不提倡你们在不能保障自己安全的前提下去同违法犯罪分子面对面搏斗,比较明智的做法是遇事不慌,然后设法摆脱或向四周的人群呼救,或拨打“”报警。如果可以,最好能保留证据。

第二,如果同学们发现自己正在或已经受到非法侵害的要及时向学校、家庭或者其他监护人报告,由家长、老师或学校出面制止不法侵害。

(二)寻衅滋事

案例2:中学生童某的朋友生日在KTV请大家唱歌,童某给一起唱歌的余某敬酒,余某说自己不能喝,童某觉得余某让自己很没面子,就打电话给自己认识的一个社会上的“大哥”贺某,要贺某叫人来,准备教训一下对方。贺某就邀集了自己的“小弟”杨某等六、七人一起来到KTV楼下,见余某出来后,童某就指着余某说就是他,杨某等人就冲上去围殴余某,对余某拳打脚踢,将余某的牙齿打落,造成余某轻伤。在整个过程中童某和贺某都没有动手。

提问:童某和贺某,两人都只是邀集他人,都没有动手,两人是否构成犯罪?

我们要提醒大家的是:并非犯罪行为的直接实施者才有罪,其他实施行为,如盗窃望风、为他人斗殴站脚助威、为诈骗做“配角”、打架拉偏手等等配合、协助等行为的人,同样是犯罪、同样要受到处罚。

这个案例中童某、贺某、杨某均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1个月。寻衅滋事罪是指为寻求刺激、发泄情绪、逞强耍横,无事生非或者借故生非,随意殴打、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以及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行为。类似的寻衅滋事案例还有:

案例:杨某和苏某等人也是在KTV里面唱歌,杨某怪苏某切了自己点的歌,就和同伴商量散场后一起教训一下苏某。最后,杨某和同伴一起对苏某拳打脚踢,造成苏某鼻骨粉碎性骨折,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构成轻伤二级。

为盗窃望风、开车接送的案例:

案例:姚某的初中同学付某俩兄弟辍学后在摩托车修理店当学徒,掌握了给摩托车开锁的技术。一天,付某俩兄弟邀姚某一起去偷摩托车,说只要姚某同去就行不需要动手,姚某认为不动手应该没关系,于是就和付某俩兄弟同去了,在现场付某俩兄弟去撬锁,姚某在旁边望风,盗得摩托车两辆,最后姚某也被判处了有期徒刑6个月。

案例:*某平时经常出入网吧,发现晚上在网吧通宵上网的顾客,常常把手机放在桌子旁边就睡着了,*某于是就顺手牵羊将顾客的手机拿走,然后以二手手机卖给别人换钱。因为没有交通工具,*某邀朋友胡某一起去,要胡某骑摩托车送他去县城的某网吧,并告诉胡某他是去网吧偷手机,胡某只要在门口等*某就行,*某每次付块钱车费给他。胡某于是同意了,并先后5次接送*某到网吧,盗窃手机。最后,两人都因犯盗窃罪被判了刑。

(三)故意伤害

案例3:今年五一节的时候,17岁的胡某与朋友骑摩托车在街上逛,遇到刘某等人,刘某怪胡某的摩托车尾灯太闪,见胡某停车后,就用打火机去烧胡某的摩托车灯电线,胡某要对方不要烧,骂了对方几句,对方就说“你是想打架吗”。胡某就说,要打就打,谁怕谁。双方就约好到一处没人的小道上去打。在去的路上,胡某看到对方都拿了铁棍,本想放弃,但对方一直打电话过来催胡某快点来,还挑衅胡某说胡某是不是胆小,怕了,不敢来。胡某受了对方的刺激,就回家拿了一把菜刀放在身上。到约定地点后,双方一见面就冲上去互殴,在打斗过程胡某持菜刀乱砍,将刘某头部砍伤。刘某的伤势构成轻伤,

案例分析:

胡某因为涉嫌故意伤害罪被我院逮捕。胡某原本是受害者,如果胡某不采取如此冲动、好强的解决方式,就不会反倒成为一名被告人。我们去提审胡某的时候,胡某懊悔不已,他说他原本只是想要对方赔他的修车费,对方一直刺激他,说他怕了,不敢去,才致使他拿出刀砍伤对方。当时他看到满身是血的刘某,立即就吓懵了,他没有想到自己会真的砍伤别人。

这个案例告诉我们,在自己的权益受到侵害时要采取理性、合法的方式维权,而不能用暴力制裁对方。

(四)聚众斗殴

案例4:年1月29日在加义献钟社区金尔嘉超市门前发生了一起20多名未成年人聚众斗殴的事件,双方都只有16、17岁。事情的起因是一件很小的事情,双方为首的两人卓某和罗某,罗某是加义人,卓某是献冲人,因为在聊天中罗某骂了献冲人,卓某觉得很不爽,双方就决定约架比拼,各自约了10余人,携带木棍、钢筋斗殴,造成多人不同程度轻微伤。

提问:打群架只是将对方打成轻微伤是否构成犯罪?

这个案子涉及的是聚众斗殴罪,聚众斗殴是指为了报复他人、争霸一方或者其他不正当目的,纠集众人成帮结伙地互相进行殴斗,破坏公共秩序的行为。如:当“大哥”拉帮派、打群架等。这个案例罗某等人因为涉嫌犯罪被我院逮捕。

聚众斗殴这类犯罪主要是由“逞强好胜”导致的。大家不要以为这种“逞强”、“好面子”的心理无伤大雅。下面我再给大家讲一个因为“逞强”要了别人性命的真实案例。

案例:(致人死亡)年3月5日晚上,危某与李某等人在平江县南江镇一家KTV包房内为朋友庆祝生日,中途李某等人准备起身走,危某就喊住李某说“酒冒恰好、不准走”,并说李某吃酒不行之类的话,李某听了就不高兴,冲过去扯住危某胸前的衣服,问他要哟子,时旁边的人立即将他们扯开了。但危某心理不服气,认为自己失了面子,就邀集陈某等5、6人拿着啤酒瓶、烟灰缸、伸缩铁棍下楼到去找李某等人打架。双方碰面后先是争吵,然后互殴,在打斗过程中,李某一方的一名男子,被对方打倒在地,并拳打脚踢。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系被钝器打击头部致严重颅脑损伤死亡。在这次斗殴过程中还有多名人员不同程度受伤。危某、陈某等人已被我院逮捕。

上面讲的都是男生逞强好胜、打架斗殴的案例,我们也办理过不少女生实施这类行为的案例。

案例:(女生)年8月22日晚上23时许,陈某因与姚某(15岁)之间有感情纠纷,于是邀集金某(18岁)、张某(20岁)等5人一起前往开发区新烈士陵园门口与姚某等人见面。见面后,金某伙同同伴一起以扯头发、踢肚子、扇耳光、用拳手、棒球棍等方式对姚某进行殴打,致姚某鼻梁骨折,造成轻伤二级。我院已对金某、张某等人提起公诉,她们将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

青少年有“逞强”、“好面子”的心理是这个年龄阶段正常的表现,但我们应当将这些心理需求通正当的途径实现,像案例这中种“逞强”的方式是不可取的,为了面子,要了别人的性命,同时也葬送了自己的美好前程。相反,我们可以通过学习成绩、正当的兴趣爱好,通过乐于助人的品质等等来获得其它同学们对我们的尊重。

我们希望大家在遇到事情时要冷静,要大度、宽容,不要为了一时的“面子”做下违法犯罪的事情而后悔。我们曾经收到一位涉嫌聚众斗殴的未成年人递交的悔过书,他在里面写到:“由于我年少无知,涉世不深,一时冲动,糊里糊涂的犯下了连自己都不能原谅自己的错误……如今,我在坐牢,我的同学和朋友人在学习。我真的对不起我的老师,对不起我的父母,更对不起被害人和被害人的父母及家属……”

如何增强自我防范

根据相关数据统计,14岁-25岁的青少年是违法犯罪的高发年龄阶段。平江县检察院近三年来办理未成年人(18周岁以下)犯罪案件共53件,近五年平均每年都有十几件未成年人犯罪案件。

下面,我们再向同学们讲一讲如何加强对犯罪的自我防范。主要包括三个方面:

(一)遵守国家法律和学校纪律

遵守法律要从遵守学校纪律做起。同学们可能会觉得学校的很多纪律是对你们的束缚,妨碍了你们的自由,但是你们可能不知道,这些纪律同时是也是为了保护你们。比如有的同学随意旷课,放学后不告诉家长玩得很晚才回家,或者半夜爬出宿舍去上网、夜不归宿。这里讲一个夜不归宿的惨案。06年有一个震惊全国的杀人案。一个劳改释放犯在一个网吧里见到放学后晚上在网吧上网的学生,先是请学生上网,慢慢熟悉之后,劳改犯以自己家里有游戏机为由将学生骗到自己家里先是性侵学生,后来杀死学生。先后杀死6名学生。虽然最后凶手被判处死刑,但那些失去生命的学生却再也无法复活了。这六名学生最小的10岁,最大的15岁。

现在同学们在校期间的学习和安全由老师负责管理。放学后学习、生活由家长管理,而一旦随意旷课或是夜不归宿,不仅家长难以掌握学生的实际情况,学校也不知学生去向,这样学生就脱离了家长和学校的监管,很容易成为犯罪对象。尤其是同学们涉世不深,对事情的是非没有辨别力,很容易受到一些别有用心的人利用。

另外,遵守校纪校规,也是为了培养我们自我克制的能力,自律能力是一个人成功的关键。

(二)树立自尊、自立、自强意识

青少年时期,是人的一生中最为重要、也最为关键的阶段,但是,青少年的可塑性同样是最大的,从心理学的角度来说,这个时期的性格、思想、习惯几乎会影响人的一生。

现在互联网上的很多的东西对我们性格、思想的塑造都会产生很大的影响。很多同学沉迷于网络虚拟世界。有一款网络游戏叫“传奇”,很多同学可能都知道,就是这样的一个无聊的砍砍杀杀的游戏,让黑龙江一个13岁的小学生竟用剪刀加农药把自己的母亲杀死,拿走元去玩“传奇”,被警察在游戏厅门口抓获。在虚拟游戏里的对生命的漠视、对生命的肆意摧残最终导致了这个孩子对亲生母亲的杀害,上演了一出现实中的悲剧。

(三)增强辨别是非和自我保护的能力

刚刚我们讲的很多案例都是从学生之间以大欺小,以强凌弱的校园欺凌事件转变成的犯罪行为。比如同学间欺负弱小、言语羞辱、敲诈勒索,甚至殴打等等。这种行为不仅会对我们的同学造成心理问题,比如就有小学生因为被同学欺负而自杀的,同时实施欺凌行为的同学也会受到法律的制裁。所以,同学们要明辨是非,要坚守法律底线,不能做的事情,就一定不要做,不能交的朋友,就一定要远离。

另一方面,同学们还要加强锻炼身体,增强体魄,这样有助于在遭到暴力侵害的时候,及时逃脱或者进行正当防卫,从而不至于受犯罪行为的随意侵害。

今天我们就讲到这里,祝同学们学习进步,健康成长!谢谢同学们的聆听,同时也感谢学校为我们安排了这次活动。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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