鼻骨骨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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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hjnbcbe - 2023/4/6 21:58:00

◎徐报融媒记者谢川通讯员李梦瑶

“六一”儿童节前夕,铜山法院少年家事庭的法官们走进辖区学校举行校园安全典型案例新闻发布会,对该院相关工作情况予以介绍,并发布了6起典型案例。

案例一校园早恋起纠纷伤害他人担刑责

●案情简介

高一学生王某因怀疑其爱慕的女同学与被害人李某谈恋爱,心中不满。一日放学后,王某在教学楼旁等候,待李某出现时突然上前用拳头猛击其面部。经鉴定,李某的伤情构成轻伤。案发后,王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并积极赔偿李某经济损失1万余元。

●裁判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考虑其实施犯罪时未满18周岁,系未成年人,且主动投案自首并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法院依法从轻处罚,判处其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

案例二受他人唆使欺凌同学致人受伤应承担赔偿责任

●案情简介

初一学生王某与同班同学李某因小事发生口角。事后,李某找到该校初三学生刘某,希望刘某能帮自己教训王某。一天课间,刘某让同学将正在打球的王某喊过来,王某没有理睬。刘某走过去,先对王某进行言语挑衅,提出放学后约架,后直接用手推搡王某胸口,并对王某进行殴打,几分钟后被同学拉开并报告了老师。医院,经检查发现多处受伤、手部骨折,产生各项损失5万余元。

●裁判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刘某比王某高出两个年级,接受他人不当请托帮忙教训原告王某,违反法律规定及学校的规章制度,其行为侵犯了他人的人身权利。事发当天,刘某一再挑起事端,制造校园欺凌事件,导致王某骨折的严重后果,对该起校园伤害事件应当负有民事赔偿责任。遂判决刘某的法定代理人赔偿王某各项损失4万余元。

案例三运动会比赛致学生受伤学校未尽职应担责

●案情简介

在学校组织的运动会上,中学生刘某在参加一项接力项目时受伤,造成左尺桡骨骨折,产生各项损失共计8万余元。另查明,参加该项比赛的名学生中,共有4名同学受伤。

●裁判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此项目是学校第一次组织学生参加,学校在比赛之前未安排学生事先练习,故其教育、管理职责存在瑕疵,对于刘某在运动中受伤应当承担主要的责任,共赔偿刘某各项损失5万余元。

案例四学生违反校纪致身体受伤学校不担责

●案情简介

某学校新建了一处教学楼,已经竣工,但尚未投入使用。为了保障学生的安全,学校及班主任均教育和告诫学生不要到新教学楼玩耍,同时教育和提醒学生休息期间不要追逐、打闹、在楼梯处奔跑玩耍。某日下午,3名学生在午休时间私自到新教学楼玩耍,追逐过程中,余某推了吴某的头,吴某又撞到李某的鼻子,造成李某鼻骨骨折。因赔偿问题发生纠纷,李某起诉要求学校、余某和吴某赔偿相关损失余元。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学校尽到了基本的教育、管理职责,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吴某、余某的监护人连带赔偿李某各项损失的70%,共计近元。

案例五“老鹰捉小鸡”游戏出意外公平责任担损失

●案情简介

放学后,小学生胡某、徐某及其他几个同学自发地一起玩“老鹰捉小鸡”游戏,徐某扮演老鹰,胡某等人扮演小鸡,双方当事人均有家长在附近看护。游戏开始后,扮演小鸡的同学开始跑动,胡某突然蹲下,徐某在跑动中身体来不及停住,顺着冲力惯性身体继续向前,从胡某身上翻过去倒在地上,将胡某撞倒,导致胡某牙齿脱落,产生各项损失及后续治疗费用2万元。

●裁判结果

法院依据公平原则,判决徐某按照50%的比例分担胡某因涉案游戏意外损害产生的损失共计1万元。

案例六儿童驾电动车上学撞伤行人监护人应担责

●案情简介

原告李某在非机动车与行人混行道上步行,小学生刘某驾驶电动自行车在超越李某时造成双方均倒地的交通事故。事发后,刘某离开现场,李某到当地诊所就诊并报警,经医院诊断,李某右踝骨骨折,产生医疗费5万余元。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在道路上行走无违规行为,刘某尚未年满12周岁,未达到驾驶电动自行车的年龄,其驾驶电动自行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损害时应当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刘某的父母作为监护人应共同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本文来源:都市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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