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裁判”向“智库”转变(关注司法改革试点)
作为我国特有的审判组织形式,审判委员会(以下简称“审委会”)一向是个“高冷”的词。它不同于合议庭,不直接开庭审理案件,却是一个法院最高的审判组织。我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第十条规定:“各级人民法院设立审判委员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审判委员会的任务是总结审判经验,讨论重大的或者疑难的案件和其他有关审判工作的问题。”合议庭难以做出决定的案件提交审委会讨论决定,有人称之为“审者不判、判者不审”“审、判”分离。
在司法改革过程中,审委会将经历怎样的蜕变?与“审理者裁判,裁判者负责”改革设计要求怎样契合?12月10日上午,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审委会举行“类案裁判方法”讨论会议,并率先向媒体公开审议过程,首次揭开审委会议案的神秘面纱,呈现出审委会从“裁判”到“智库”角色之变。
个案裁判,不再是审判委员会“主业”
此次闵行区法院审委会讨论的内容有两个,一是《经济犯罪案件定罪处罚的一般思路和方法》,另一是《普通抵押与最高额抵押担保范围区分的类案裁判方法》。两份 “裁判方法”都是对最近审理类案的提炼总结。
由于其中一项内容是以个案举例说明,在讨论中,有些委员不自觉就回到“老路”上,谈起对个案的判决意见。
“对于未提交讨论的案件,审委会委员不能将意见强加给办案法官。怎么判,合议庭说了算。”闵行区法院代院长*祥青强调,“我们重点讨论的是这类经济犯罪案件的裁判方法。”
近年来,闵行法院已经在尝试审委会工作职能的调整。今年以来,闵行区法院审委会召开22次,除依法定程序应当提交审委会讨论的情形外,类案裁判方法、法律适用方法等“事项”讨论次数多于一审个案提交讨论次数。
类案归纳,重审理思路,不固化裁判“模式”
类案处理规则如何归纳?是设计出固定裁判模式,让其他办案法官依葫芦画瓢?还是更多强调审理思路,给办案法官更多独立思考、审判空间?
“我们讨论的是案件裁判的路径、方法,不是个案的案例分析,更不是制定统一的裁判模式。”顾建新委员说。审议讨论的《经济犯罪案件定罪处罚的一般思路和方法》提出,在定罪量刑上,法官需要从被害人确认、被侵害的法益及个数、行为人罪过形式等审理路径,建议此类案件审理从多个角度全面考量案件的处理结果,统一法律适用。
讨论中,袁青峰委员认为:“从目前所归纳的审理思路看,有一点似乎有欠缺,即我们应该考虑到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否则容易陷入传统的‘有罪推定’中。”尹学新委员则建议,“如果在类案裁判方法中对个案的分歧也做简略的说明,有助于法官了解不同意见,打开思路。”
在讨论《普通抵押与最高额抵押担保范围区分的类案裁判方法》时,委员们提出了不少意见:“此类案件的具体范围还需要进一步明确”……
负责起草这份报告的民事第四审判庭庭长闵郁将大家的意见一一记在本子上。“研究某类案件的裁判方法不可能一次讨论成功。”*祥青总结说,“咱们还得再琢磨琢磨。”
同样要“精细打磨”的还有审委会运行机制,从“裁判”到“智库”这个转变过程也不可能一蹴而就。
审委会的角色之变意味着组织结构、运作方式等多方位的变革,这些还有待进一步的改革探索。
作者:郝 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