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父亲,在自己视若珍宝的仅仅十五岁的女儿被职业学院的副院长猥亵后,选择报警。警方认定副院长的行为不构成犯罪,行*拘留五日。父亲愤而冲到学校将副院长打到骨折。
据红星新闻的报道。15岁的小贝(化名)是湖南某职业技术学院的一名学生,年5月8日晚,她被该学院副院长谢某某猥亵。5月9日,小贝的父亲李某怒气冲冲来到该学院,对谢某某进行殴打并致其鼻骨骨折,头面部软组织挫裂,经鉴定为轻伤二级。
最后这位父亲没有被起诉。可以想到,这位父亲是听到消息之后就赶去找副院长理论。在争执中出于义愤动手打人。打人对不对?不对。无须质疑,打人不对。但是也仅仅是不对而已。人毕竟不是机器,面对着自己还未成年得掌上明珠被一个老头子猥亵,如果什么都不能表示。我们要法律何用?
人类用了一百多万年从原始人进化成文明人,现代法律不主张私力救济,不主张古日耳曼法式的“以牙还牙,以眼还眼”
法律的意思是,有什么事可以报警,可以寻求公权力的介入,可以找警察。这个父亲找了警察吗?找了。在发现女儿被猥亵之后第一时间就报了警。警方的调查结果是,猥亵行为是有的,但是不构成犯罪,行*拘留五天,以示惩戒。
所以他才会愤而殴打副院长。世俗事务繁杂不堪,警察也不可能所有的事都能第一时间赶到,第一时间处理。要给私力救济一点空间。不让打架我理解。但是,被人打还手还要被打五十大板就说不过去了。你们是法律的执行者,不能什么事都想着息事宁人啊。法律如同数学,一就是一,二就是二。法律亦然,错就是错,对就是对。
还好,最后法官们主持了这个正义。要不然就成了,猥亵未成年的拘留五天。打了色魔副院长的蹲个两年,那还有何正义?
法律依据:
第二百三十七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今日早安问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