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头条法律金牌普法官第二季#
案情介绍
年11月28日,西安的张先生与儿子一起前往西安市雁塔区曲江左岸10楼办理业务,在乘坐电梯至8楼时二人因靠近电梯门口,在电梯开门时张先生与儿子为了给电梯里面的人(两男一女)让行一起走出电梯,而此时从电梯里面走出来的其中一个男子却无故对张先生骂道:“流民,到处乱跑。”
张先生当时没有反应过来那名男子竟说的是他,随即反问对方骂谁呢。那名男子在走出电梯后转身回答道:“骂的就是你”,后来双方发生了口角争执,男子嚣张地说了句:“你个住快捷酒店的,我骂你怎么了?我还要打你。”
随即男子开始动手打人,刚开始动手时不知道从哪里又出来了两名高大的男人,张先生自觉受到了侵犯立刻打电话报警,在等待警察赶来的过程中,张先生被三人乘电梯从8楼拖至1楼,期间张先生的妻子办完业务回来看见丈夫被打倒在地也上前理论,却也成为了打人者动手的对象,张先生为了护住妻子,被其中一个身材高大的男人一拳打倒撞在了门口的垃圾桶上,鼻子当场骨折。随后从监控视频中能看到,张先生在整个过程中一直都是被动挨打没有还手。医院的检查结果显示,张先生鼻骨骨折,身上多处软组织挫伤。
电梯群殴视频截图
医院检查报告结果
事后听张先生阐述,整个过程他打了十多次报警电话,旁边的工作人员、保安以及过往人员也曾上前劝解,但行凶者依然毫无忌惮,下手无所保留。张先生因害怕对方更强烈的报复整个过程不敢还手,只希望能通过报警震慑男子一方,但对方人多势众,期间一女子还说道:“不是报警了吗?你能不能让来快点,等了这么久,你是不是一个男人?是男人就用男人的方式解决,你个娘娘腔。”从对方的言语间可听出来,显然对方对于张先生报警的行为毫无忌惮。
张先生自始至终都不清楚为何好心给人让行电梯却被打,思前想后想起似乎在乘坐电梯时与儿子说过一句话:“不知道这酒店贵不贵,回头你朋友来玩了,可以住这里。”结合对方骂张先生“流民”、“你个住快捷酒店的”,很明显对方因钱财而瞧不起张先生,而张先生仅仅因为一句话招致无妄之灾。
据张先生称,在派出所做笔录时见到行凶者最后没有被“留置”,做笔录的整个期间也没有听到行凶者一句表示道歉的言语,后来也只是私下里找人说和,表示对方背景关系强大,可以拿出5万元私了。张先生夫妇气愤对方这种嚣张的态度便拒绝了中间人的说和。
张先生表示,如果当时在派出所对方道歉了,他还能接受愿意原谅对方,但现在感觉自己的身心受到了严重伤害,已经不愿意再接受任何金钱或者物质的赔偿,只想寻求一个公平正义,不论对方背景如何强大,只要求一个公道!
京麟律师分析
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发布的《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鼻骨骨折仅构成轻微伤。因此张先生的案件尚未达到构成刑事纠纷的程度,仅为治安管理纠纷。
《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认定鼻骨骨折构成轻微伤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纠纷处罚法》第2条、第43条规定,张先生一案涉事人员尚不够刑事处罚,应当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但笔者认为,公安机关究竟应当给予人身罚还是财产罚应当结合具体案情而定,具体应当根据案情具体情况,行为人主观恶性等因素决定,本案中多个行为人在毫无缘由的情况下动手行凶,并且在整个过程中态度嚣张,甚至在张先生已经多次报警的情况下仍然毫无收敛,言语间轻视他人以及公安机关,侵犯了他人的人格尊严以及国家机关的权威性,至少应当给予治安拘留措施,而不仅仅只是罚款了事。
《治安管理处罚法》关于“殴打他人”的处罚规定
3、案件发生过程中大楼的保安、工作人员仅仅只是劝解却不阻止的行为亦是违反其工作职责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规定,在法律上如果安保义务人不履行职责致使权利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遭受第三人侵害,安保义务人应当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因此在本案中,如果张先生请求诉讼的救济,安保义务人同样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安保义务人责任
结语
虽然张先生的案子仅是一个治安管理纠纷,但其中的几个环节也耐人寻味。如果行凶人动手时不小心下手失了分寸,或者出现其他意外情况,导致张先生受伤更严重一些,就很可能会达到轻伤级别,从而可能触犯刑法故意伤害罪。另外,为何行凶人在张先生多次报警的情况下仍然无所忌惮地施暴?所谓背景强大究竟真相如何?或者背后有其他更多的隐情存在?
背后的真相究竟如何我们现在无法探知,但我们能做到的是呼吁更多的人在面对这样的暴力事件时,能够在保护自己的前提下敢于正当防卫,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共同抵制暴力行为。另外,公安机关在处理类似案件的时候不应当只是机械的按照法律规定做出处理,同样应当注重从根本上解决纠纷,注重赔礼道歉等处理方式的有效运用,平息双方当事人内心的怨愤情绪,真正从心理上化解矛盾,达到稳定社会秩序、解决纠纷的最终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