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年4月6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买某、赛某、艾某、赛某某与其朋友聚会饮酒后到西安市莲湖区西大街迈阿密酒吧跳舞。其间,买某因与被害人马某某两次发生碰撞,遂起争执。
买某用拳脚殴打马某某,赛某、艾某、赛某某也上前一起殴打马某某,致马某某受伤,经诊断为鼻外伤、鼻骨骨折(多处)、鼻中隔骨折。在场保安将双方劝解开,并向公安莲湖分局报警。经公安莲湖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马某某的损伤程度达轻伤二级。
本罪有效辩点梳理
非法持有*品罪,是指明知是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或者其他*品而非法持有,且数量较大的犯罪行为。本罪的辩护思路及要点主要有:
(一)无罪辩护要点
1.构成本罪的伤害程度限于轻伤、重伤、伤害致死三种情况。
2.行为人有非法故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是构成本罪的关键。
3.本罪主体的刑事责任年龄因伤害程度的不同而有不同的要求。
4.从主观故意与客观行为规则出发,分别检讨被告人主观上是否存在伤害他人的故意,客观上是否实施了伤害他人的行为,若无法证明时,比如被告人的行为属于拉架,且被告人没有伤害被害人的故意等情形下,应当提出无罪辩护意见。
5.从因果关系角度出发,若被告人的行为与被害人受伤后果无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或者致伤原因不明,不能排除被害人系其他原因受伤的合理怀疑,或者被害人的死亡属于意外事件的,辩护律师应当提出无罪辩护意见。
(二)量刑辩护要点
1.自首。
2.立功。
3.被告人赔偿作为量刑情节的法律依据。
4.被害人的过错。
5.和解、谅解。
6.认罪悔罪认罚。
故意伤害罪与寻衅滋事罪的区别
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寻衅滋事罪是指在公共场所无事生非,起哄闹事,殴打伤害无辜,肆意挑衅,横行霸道,破坏公共秩序的行为。
寻衅滋事罪包括四种情形:
(1)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2)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情节恶劣的;
(3)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4)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故意伤害罪与寻衅滋事罪在客观行为方面有许多交叉之处,应当明晰两者的区别:
1.犯罪动机不同。
2.犯罪起因不同。
3.犯罪对象不同。
4.行为特征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