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12日,上海警方通报王某某等打人被行*处罚。
据媒体从权威信源获悉,打人者王某某系王思聪。
此前,上海静安发布警方通报:
1月11日4时40分,上海静安公安分局接报警称,南京西路一商务楼门口有人被打,民警第一时间到场处置。经查,王某某(男,34岁)、孙某某(男,28岁)、魏某某(男,38岁)、余某某(男,39岁)等人误以为在路边候车的陈某某对其拍照,遂要求陈某某不要拍摄,陈某某称未拍摄,双方发生争吵。随后,王某某、孙某某先后挥拳击打陈某某面部,致陈某某鼻部受伤并倒地。魏某某、余某某也对陈某某进行了殴打。经司法鉴定,陈某某左侧鼻骨骨折,面部多处挫擦伤及挫伤,综合评定为轻微伤。
目前,警方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对存在殴打他人违法行为的王某某、孙某某作出行*拘留7日,并处罚款元的处罚决定;对存在殴打他人违法行为的魏某某、余某某作出行*拘留5日,并处罚款元的处罚决定。
现因王某某等四人对公安机关作出的行*处罚决定提请行*复议,公安机关依法对王某某等四人暂缓执行行*拘留。下一步,公安机关将根据行*复议结果依法执行。
律师说法:
“因打架造成对方轻微伤的,属于违法行为,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应当进行行*处罚。”付建律师告诉记者,如果相互打架,造成一方轻微伤的,通常会认定为斗殴。而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如果当事人一方作为行*相对人认为行*主体的具体行*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可依法向行*复议机关提出复查该具体行*行为的申请。”付建律师说,根据《行*复议法》的规定,行*复议机关需依照法定程序对被申请的具体行*行为进行合法性、适当性审查,并作出行*复议决定。且在行*复议期间具体行*行为不停止执行,但是申请人申请停止执行,行*复议机关认为其要求合理,可以决定停止执行。
此外,付建律师还表示,行*复议被受理后,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作出行*复议决定,情况复杂的,经复议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30日,“如果申请人不服行*复议决定的,自收到行*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行*诉讼。”
来源:山西晚报全媒体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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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山西晚报全媒体编辑曹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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