鼻骨骨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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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hjnbcbe - 2024/3/11 8:45:00

公开宣判

50人获刑

按照省法院和市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部署,28日上午,哈尔滨市法院组织道里区法院、道外区法院、香坊区法院、呼兰区法院4个基层法院对1件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和7件恶势力犯罪案件的50名被告人同步进行了公开宣判。

这是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展以来哈尔滨市组织的第5批集中公开宣判。

道里区法院宣判现场

分别被依法判处

十四年至七个月不等

有期徒刑

哈尔滨宣判的8件案件是全省第4批同步宣判的一部分。这8件案件,有以普通民众和在校大学生为作案目标,通过“套路贷”非法敛财,进行诈骗、抢劫、敲诈勒索犯罪的黑社会性质组织;有专门以“碰瓷”的方式敲诈酒后驾车司机的恶势力犯罪集团;有实施聚众斗殴、故意伤害等违法犯罪活动,扰乱社会秩序,欺压百姓的恶势力团伙;有在为别人讨债的过程中实施敲诈勒索、寻衅滋事犯罪的恶势力团伙;有专门敲诈电子游艺厅经营者的犯罪团伙。50名被告人分别被依法判处十四年至七个月不等有期徒刑,部分被告人被判处剥夺*治权利、罚金等附加刑。

部分案件:

哈尔滨道外区涉黑案件宣判

一、道外区法院宣判的王某峰、陈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诈骗、敲诈勒索、窝藏案

年10月,杨某(另案处理,已判刑)成立了哈尔滨某某投资有限公司,该公司系以办理无抵押贷款为名,实施“套路贷”的黑社会性质组织。

自年11月起,王某峰、陈某参加了该组织。王某峰为该组织骨干成员,被任命为哈尔滨某某投资有限公司经理,负责网贷业务;陈某为该组织成员,负责接待、催收业务。该组织由杨某组织领导,采用虚增债务、肆意认定违约、转单平账、签署空白租、卖房协议等手段,并对借款人实施敲诈勒索、诈骗、抢劫、盗窃、寻衅滋事、非法拘禁等犯罪。

年12月19日,杨某在哈尔滨市南岗区某某小区2-1号11楼让被害人赵某某签订元借款协议后,替赵某某支付了3万元还债,后杨某派王某峰等人办理贷款以“转单平账”来归还欠杨某的钱款。王某峰带赵某某先后在四个贷款公司贷款共计元。上款进入赵某某的银行卡后,均由王某峰将卡及密码交给杨某,由杨某支出。扣除杨某等人的还款,剩余元被杨某、王某峰等人以偿还赵某某的借款及利息为名非法占有。

杨某等人对不能按照虚假借款协议支付“欠款”的被害人采用跟踪尾随、到单位滋扰、喷漆堵锁等手段胁迫被害人,勒索财物。王某峰参与敲诈勒索6起,犯罪金额共计元,其中既遂元,未遂元。陈某参与敲诈勒索2起,犯罪金额共计元,其中既遂数元,未遂元。

年4月21日,王某峰得知其工作的某某贷款公司老板杨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后,将此事告知其女友陈某,陈某明知王某峰已被公安机关上网追逃,先后在长春市、哈尔滨市租下一处房屋作为藏匿处并向王某峰提供2万元的经济资助。

道外区法院认为,王某峰积极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陈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活动,其行为均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王某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财物,其行为构成诈骗罪;王某峰、陈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胁迫手段勒索被害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陈某明知王某峰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其行为构成窝藏罪。本案系犯罪集团共同犯罪,王某峰、陈某均系主犯,应按各自所参与的犯罪处罚。王某峰、陈某均犯数罪应并罚。部分敲诈勒索犯罪系犯罪未遂。陈某有自首情节。依法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诈骗罪、敲诈勒索罪判处王某峰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依法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敲诈勒索罪、窝藏罪数罪并罚判处陈某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一万元。责令王某峰、陈某与其他涉案被告人共同退赔违法所得给相应的被害人。

二、香坊区法院宣判的曲某强等14人聚众斗殴、故意伤害、寻衅滋事案

曲某强纠集刘某、张某等人多次实施聚众斗殴、故意伤害等违法犯罪活动,扰乱社会秩序,欺压百姓,形成较为固定的恶势力。

年1月8日17时许,曲某强、肖某斌、佟某与朋友李某涛在哈尔滨市南岗区王岗镇与三环路附近的某饭店就餐。曲某强与肖某斌因言语不和发生争吵,被他人劝离后,相约到哈尔滨市香坊区公滨路曲某强经营的哈尔滨某宾馆有限责任公司面谈。途中曲某强电话告知刘某,刘某给张某打电话让其到某宾馆,张某又纠集王某、范某阳、杨某及关某伟(在逃)等人与其一同赶往某宾馆。肖某斌、佟某也先后给张某某打电话,张某某纠集陈某旭、王某骏、徐某某、李某、罗某志等人携带砍刀、棒球棒一同赶到某宾馆。双方在某宾馆一楼大厅见面后即互相对骂并发生肢体冲突,后又演变为持械斗殴。刘某、王某等人持大厅中的吧台凳、灭火器与对方对峙,张某某、陈某旭持砍刀、王某骏持棒球棒、李某持雨伞与徐某某、罗某志一同对曲某强、刘某、张某、王某等人进行砍、砸。曲某强、刘某、张某、王某受伤后与关某伟等人跑到室外,王某骏持棒球棒追出室外,曲某强与关某伟从曲某强停放在室外的皮卡车内取出两根木棒与王某骏进行对打,曲某强、范某阳、关某伟将王某骏打倒在地后逃离现场。斗殴造成双方多人受伤,其中曲某强、张某的损伤构成轻微伤;刘某、王某的损伤构成轻伤。

年5月20日0时许,曲某强到哈尔滨市道里区安某街88号被害人刘某某经营的仓买店内购买矿泉水时与刘某某发生口角。曲某强离开仓买后纠集数人持木棒返回,在仓买店门口共同用木棒对刘某某进行殴打,将刘头部打伤,刘某某头部损伤构成重伤二级、九级伤残。后双方就赔偿问题达成赔偿协议。

杨某因涉嫌犯聚众斗殴罪被羁押于哈尔滨市香坊区看守所。年9月13日17时许,杨某因琐事与同监室在押人员被害人盖某某发生口角,杨某用脚踢盖某某鼻部一下,造成其鼻骨骨折,损伤构成轻伤二级。

年6月4日8时30分许,张某与朋友王勇驾车经过哈尔滨市阿城区亚沟镇水泥厂家属楼附近道路时,遇崔某某与其舅舅被害人赵某某从该楼楼下向楼上搬家。因崔某某临时堆放在楼下路边的杂物阻挡了张某所驾驶车辆的通行,张某便下车让崔某某将物品挪开,崔某某让张某绕路行驶或等其将物品搬离后再通过,张某打崔某某一拳,后二人厮打,赵某某将双方分开,张某返回车内取来一把砍刀欲砍崔某某,赵某某上前劝阻时被张某用刀砍伤左手,造成赵某某左手轻伤。

香坊区法院认为,曲某强等14人持械聚众斗殴,其行为构成聚众斗殴罪;曲某强持械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杨某故意伤害他人,致一人轻伤,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张某持械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本案聚众斗殴犯罪系共同犯罪,曲某强、刘某、肖某斌、佟某系首要分子,张某等10人系主犯。范某阳、张某具有自首情节。曲某强、张某、杨某犯数罪应并罚。曲某强、张某、王某、范某阳系累犯应从重处罚。张某某有立功情节。杨某、张某某、陈某旭、王某骏、徐某某、李某、罗某志有坦白情节。依法认定曲某强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依法判处张某等13人七年至四年不等有期徒刑。

三、香坊区法院宣判的于某波等6人敲诈勒索案

年12月至年7月期间,于某波、于某成、耿某等人为谋取非法利益纠集在一起,为非作恶,针对哈尔滨市市区内的多家电子游艺厅经营者,以在游戏厅*博输钱、欲向公安机关举报相要挟,实施敲诈勒索10起,形成了较为固定的恶势力犯罪团伙。

其中于某波实施敲诈勒索10起,犯罪金额共计元;于某成实施敲诈勒索6起,犯罪金额共计42万元;耿某实施敲诈勒索4起,犯罪金额共计元;顾某龙实施敲诈勒索3起,犯罪金额共计13万元;李某星实施敲诈勒索3起,犯罪金额共计元;孙某实施敲诈勒索1起,犯罪金额5万元。

香坊区法院认为,于某波、于某成敲诈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顾某龙、耿某、李某星、孙某敲诈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本案系共同犯罪,于某波、于某成、顾某龙、耿某、李某星系主犯,孙某系从犯。李某星有自首情节,耿某有坦白情节,于某成、孙某自愿认罪。依法判处于某波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判处于某成等5被告人十一年六个月至七个月不等有期徒刑,人民币四十万元至二千元不等罚金。责令6名被告人共同退赔违法所得给相应的被害人。

四、道外区法院宣判的闫某明等6人敲诈勒索案

年9月至年8月期间,为非法获利,经闫某明、欧阳某某等人纠集,与刘某滨、杨某、穆某姬、庄某波多次预谋,组成以闫某明为首要分子,以欧阳某某、刘某滨为重要成员,以杨某、穆某姬、庄某波等人为积极参加者的恶势力犯罪集团,以闫某明的捷豹轿车、欧阳某某的奥迪A6轿车等车辆作为犯罪工具,在哈尔滨市道外区、香坊区、宾县等地,通过寻找酒后驾车司机,后伺机驾车尾随故意碰撞被害人车辆,以报警相威胁的手段,共同实施敲诈勒索犯罪9起,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其中,闫某明参与敲诈勒索9起,犯罪总额元;欧阳某某、刘某滨参与敲诈勒索6起,犯罪总额元;杨某、穆某姬、庄某波参与敲诈勒索2起,犯罪总额元。

道外区法院认为,闫某明、欧阳某某、刘某滨多次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巨大;杨某、穆某姬、庄某波敲诈勒索他人财物,犯罪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本案系犯罪集团共同犯罪,闫某明系首要分子,欧阳某某等5人均系主犯。依法判处闫某明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依法判处欧阳某某等5被告人八年至二年六个月不等有期徒刑,人民币二十五万元至三万元不等罚金。扣押的犯罪工具予以没收。责令6名被告人共同退赔违法所得给相应的被害人。

新晚报记者戴月

编辑:张琳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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