鼻骨骨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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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hjnbcbe - 2024/4/26 18:36:00

说起“黑老大”李春,在海东市互助土族自治县几乎是无人不知、无人不晓,他纠集社会闲散人员组成恶势力团伙,是当地恶势力典型人物代表。十年间,六进宫的“黑老大”李春真可谓劣迹斑斑:

年7月20日,李春因犯故意伤害罪、交通肇事罪被海东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零6个月;

年1月12日,因犯非法拘禁罪、非法持有枪支罪被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零6个月;

年3月30日,因犯非法拘禁罪被互助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

年7月4日,因犯盗窃罪被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并处罚金元;

年10月22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

年9月7日,因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经互助县人民检察院批准,被互助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今年3月19日,李春再次在互助县法院接受审判,与他一起受审的还有其同伙白金强、索金玉和张贵山。

案起缘由称霸一方为非作歹

庭审中,互助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年4月份,李春召集白金强等人,将某砂场内作业的8辆运输车、挖掘机、装载机阻拦,给砂场老板刘刚造成3万余元的经济损失。

年11月7日20时许,李春伙同索金玉、张贵山以帮他人索要工钱为由,采用暴力、威胁的手段逼迫杨峰写下元的欠条。后李春、索金玉、张贵山让杨峰电话联系家人筹钱,杨峰家人报警后,警察赶到现场将杨峰解救。

年9月8日凌晨零时许,李春伙同他人用木棒、钢管等工具殴打侯生贵,并将其扔在互助县威远镇台子路客运站后离开。侯生贵医院诊断为颜面部及胸背部软组织损伤、左上肢及臀部软组织损伤、左胸部第3肋陈旧性骨折。

年11月5日18时30分许,李春以裴有福未修理好其所有的车辆为由,殴打裴有福。裴有福的伤情医院诊断为:左眼外伤、左眼青紫肿胀、鼻骨骨折。

年1月6日,在互助县威远镇一酒店一包间门口,李春以刘平将其车辆损坏、在其出狱时未迎接为由,将刘平殴打致伤。

年5月22日,陈奎发(另案处理)得知儿子与互助县北大街某牛羊肉批发部老板段文玉发生争执后打了起来,便给李春打电话,让李春教训一下段文玉。随后,李春安排他人对段文玉实施殴打。经鉴定,段文玉的损伤程度属轻伤一级。

年1月中旬,李春指使白金强等人到互助县海州国际广场姚富强经营的一动漫城收取“保护费”。

对簿公堂证言形成完整的证据链

在长达8小时的庭审中,检察机关出示了相关证据,4名被告人及其辩护人予以质证,控辩双方发表了意见。

互助县检察院认为,被告人李春指使、伙同他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条第1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春、白金强指使、组织、伙同他人聚众扰乱社会秩序,致使生产工作无法运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条第1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应当以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春、白金强、张贵山、索金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春逞强耍横,多次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条第1款第1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刑事责任。

其中,被告人李春、白金强、张贵山、索金玉伙同他人经常纠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实施故意伤害、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敲诈勒索、寻衅滋事犯罪,为非作恶,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应当认定为恶势力犯罪,且被告人李春、白金强在犯罪团伙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张贵山、索金玉在犯罪团伙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被告人李春、白金强在刑罚执行完毕后5年内再犯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65第1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

庭审期间,被告人李春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与犯罪事实拒不承认,并辩称扰乱社会秩序罪是指聚众扰乱党政机关、企业和人民团体的正常活动,而砂场不属于国家单位,所以检察机关不应以扰乱社会秩序罪起诉他;对于检察机关指控的故意伤害罪,李春辩称其从未指使过同伙,并要求检察机关拿出录音或视频证据;对于检察机关指控的敲诈勒索罪,李春辩称其只是前去讨债,并非敲诈勒索;对于检察机关指控的寻衅滋事罪,李春辩称那些人都曾与其有过节,他并非寻衅滋事。

互助县检察院检察官李明向记者介绍,虽然没有录音和视频证明李春指使他人犯罪,但同案犯罪嫌疑人的证言已经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本案属于共同犯罪,共同犯罪的成立,并不要求每个参与人都直接实施某种犯罪的客观要件的行为,各犯罪行为也不要求每个参与人的行为都与犯罪结果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只要共同行为人有共同犯罪的故意,无论被告人实施何种共同犯罪行为,都应当对犯罪结果承担刑事责任。

法槌落定数罪并罚获刑13年零6个月

互助县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春伙同他人共同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李春、白金强伙同他人聚众扰乱社会秩序,致使生产、经营无法运行,造成严重损失,且均系首要分子,其行为已构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被告人李春、白金强、张贵山、索金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敲诈勒索他人财物。其中,被告人李春参与作案两起,价值元,数额巨大;被告人索金玉、张贵山参与作案一起,价值元;被告人白金强参与作案一起,价值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敲诈勒索罪。被告人李春逞强耍横,多次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李春、白金强系累犯,且被告人李春多次犯罪被判刑,主观恶性深,社会危害性大,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当按照各自组织、指挥、参与的全部犯罪从重处罚。鉴于本案敲诈勒索犯罪未遂,对被告人李春、白金强所犯的敲诈勒索罪可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被告人张贵山、索金玉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从轻处罚。被告人白金强能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春、白金强犯数罪,应予并罚。被告人索金玉在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应当撤销缓刑,数罪并罚。

互助县法院依照相关法律,对被告人李春以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零6个月;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零6个月;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3年零6个月,并处罚金元。

3名共犯分别被判处两年到4年零6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元到元不等的罚金。

(文中公司名称均为化名)

来源/青海法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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