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12日上海警方发布通报,称4岁的王某某等人误以为在路边候车的陈某某对其拍照,遂要求陈某某不要拍摄,陈某某称未拍摄,双方发生争执。随后王某某、孙某某先后挥拳击打陈某某面部,导致陈某某鼻部受伤并倒地。魏某某、余某某也对陈某某进行了殴打。经司法鉴定,陈某某左侧鼻骨骨折,面部多处擦伤,构成轻微伤。
目前,警方对王某某、孙某某作出行政拘留7日,罚款元的处罚决定;对魏某某、余某某作出行政拘留5日,并处罚款元的处罚决定。
因为王某某等人对公安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提请行政复议,公安机关依法对王某某等四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下一步,公安机关将根据复议结果依法执行。
通报一经发出,引发网友讨论猜测。这么小的事情,警方还专门发个通报。必有“妖孽”。之后《新京报》报道说,记者从权威人士处了解到通报中的王某某就是王思聪。
在该其案件中,涉嫌殴打他人的王某某等人需要承担那些法律责任呢?
①在该起事件中,王某某等人因为误会,挥拳殴打他人,属于故意伤害行为,是违法行为。受害人陈某某经司法鉴定构成轻微伤,所以王某某等人不构成《刑法》上的故意伤害罪(刑法中的故意伤害罪要求至少轻伤后果)
但是,王某某等人的殴打他人的违法行为,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
(二)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六十周岁以上的人的;
(三)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
②王某某等人需要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王某某等人殴打他人,致使他人受伤。还应当承担受害人的医疗费、误工费等合理损失。王某某等人被警方处以拘留、罚款等处罚,并不影响受害人就侵权赔偿向其索赔。
受害人可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王某某等人承担侵权损害赔偿。
通报中提到的王某某等四人提起行政复议,关于行政复议法律是如何规定的,多久会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三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当事人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可以向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提出暂缓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情形的,应当暂缓执行。
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加处罚款的数额在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予计算。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零七条:被处罚人不符行政拘留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可以向公安机关提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的申请。公安机关认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不致发生社会危险的,由被处罚人或者其近亲属提出符合本法一百零八条规定条件的摊薄人,或者按每日行政拘留二百元的标准交纳保证金,行政拘留的处罚决定暂缓执行。
根据法律规定,被处罚人对处罚决定不服,有权向作出决定机关的上级公安机关或同级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
王某某等人对处罚决定不服,向复议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后,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在5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决定受理的,应当在自受理复议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王某某等人的行政处罚决定会撤销吗?
行政复议机关在审理行政案件时,会根据实际调查情况做出合理合法的决定。
公安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事,会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如果没有重大的违法行为,或者明显的不合理决定,上级机关一般会予以维持原行政处罚决定。
在王某某等人殴打他人案件中,除非王某某等人证明自己没有殴打他人;或者他人存在明显巨大的过错,自己的行为是紧急状态下的私力救济行为;或者证明公安机关在作出处罚决定时有重大的程序违法行为。一般很难撤销原来的行政拘留决定。
如果王某某等人对行政复议结果仍然不满意,是否还有其他救济途径?
对行政复议结果不服的,当事人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对这个事件你怎么看?你觉得复议机关会撤销行政拘留决定吗?评论区欢迎留下你的观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