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因店面被挡影响停车,与他人发生口角和肢体冲突,后打伤他人。近日,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故意伤害案,依法判处被告人殷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殷某系袁州区某商贸城一店面老板。年7月8日10时许,因另一店面老板杨某将货物堆放在殷某的店门口,而不方便其停车,双方发生口角,后被告人殷某用拳头殴打杨某脸部,双方发生肢体冲突,造成被害人杨某受伤。经江西宜春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杨某头部右侧眶壁骨折,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右侧鼻骨骨折,损伤程度为轻微伤。案发后,被告人殷某于年8月18日投案自首。
另查明,被告人殷某已取得被害人杨某的谅解。
法院认为,被告人殷某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鉴于被告人殷某犯罪后能主动投案自首,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而且被告人殷某已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其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一审法院遂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刘万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