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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hjnbcbe - 2024/5/14 9:0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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坐公交车时,乘客的生命安全都在司机的掌控之中,驾驶员在驾驶时必须全神贯注。如果在公交车行驶过程中,发生乘客辱骂、殴打公交司机的情况,该乘客将会面临怎样的处罚?

辱骂殴打行驶中的公交司机被判入狱三年

年12月31日11时许,冯先生在乘坐路公交车时,因驾驶员刘某频繁急刹车使冯先生的孩子险些摔倒而对驾驶员产生不满,并对驾驶员进行辱骂。

当该车行驶至某中学附近时,冯先生对正在驾驶车辆的刘某进行殴打,造成刘某无法正常操控正在行驶的车辆,后刘某被迫停车,并与被告人冯先生互殴。造成刘某鼻骨粉碎性骨折,经鉴定为轻伤二级。造成冯先生左头顶部头皮挫裂伤,经鉴定为轻微伤。

冯先生于年1月17日经民警电话传唤后到案,冯先生家属于年1月28日赔偿刘某损失并与被害人签署和解协议书。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冯先生不能正确处理与他人发生的矛盾,对正在驾驶公交车的驾驶员进行殴打,致使公交车驾驶员无法正常驾驶车辆,导致车上乘客的人身及财产安全处于危险状态,其行为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依法应予惩处。

鉴于被告人冯先生的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念其经电话传唤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再念其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在审查起诉阶段自愿签署具结书,可以对其依法从宽处罚并依其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冯先生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

综上所述,判决:被告人冯先生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律师观点:

1.根据最高院发布的《关于依法惩治妨害公共交通工具安全驾驶违法犯罪行为的指导意见》的规定,乘客在公共交通工具行驶过程中,抢夺方向盘、变速杆等操纵装置,殴打、拉拽驾驶人员,或者有其他妨害安全驾驶行为,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律师提醒:

乘客对公交司机有不满意的地方,可进行投诉,切记不能在行驶中漫谩骂和殴打司机,过激行为有可能造成司机操作失控,危及全车人的生命安全,同时自己也会触及刑法。若遇个别乘客无理取闹、干扰司机安全驾驶,不要做“旁观者”,要联起手来,敢“管闲事”,及时制止闹事人员。这不仅是为自己的生命安全负责,更是为全车乘客生命安全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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