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利辛县人民法院刑事速裁团队依法宣判了一起故意伤害案件,被告人贺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经查,在利辛县城关镇某交叉路口处,某小区施工工地三号楼九层楼顶施工现场,被告人贺某某与被害人丁某某因工程质量一事发生争执,后贺某某持塑料安全帽将丁某某的面部打伤。经鉴定,丁某某的伤情被评定为轻伤二级。案发后,双方达成调解。
另查明,经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丁某某的左侧上颌骨额突及左侧鼻骨骨折,其损伤程度被评为轻伤二级。被告人贺某某赔偿丁某某的各项经济损失,取得丁某某的谅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贺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根据各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遂作出以上判决。
原标题:《一男子因冲动犯故意伤害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