鼻骨骨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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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hjnbcbe - 2024/9/2 17:4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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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不起诉人何某甲等人与邻居何某乙等人因何某乙等人多次阻拦何某甲等人安装防盗栏的事情素有积怨。年8月12日8时许,被不起诉人何某甲到福清市**镇**村**号何某乙住处门口,质问何某乙有无殴打其母亲陈某甲,之后双方发生争吵,何某乙堂弟即被害人何某丙、堂妹何某丁等人相继到场,何某甲欲殴打何某乙被何某丙拦下,何某甲、何某丙发生互殴,之后何某甲从地上捡起一块砖头朝何某丙头部拍打几下并用拳头击打何某丙,致何某丙受伤。经福清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被害人何某丙外伤致左面部软组织挫伤伴左侧鼻骨骨折、肢体多处软组织挫擦伤,其损伤程度属于轻微伤,右侧第5、6前肋骨折,其损伤程度属于轻伤二级;被不起诉人何某甲面部软组织创、面部软组织挫伤、口腔粘膜破损、眼部挫伤、颈前部挫伤、躯干部软组织挫伤,其损伤程度属于轻微伤。

年10月13日,被不起诉人何某甲主动向福清市公安局投案,如实供述上述事实。年11月11日,被不起诉人何某甲与被害人何某丙达成和解协议,向何某丙赔偿人民币13万元,取得谅解。

本院认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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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不起诉人何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有自首、认罪认罚、赔偿取得谅解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何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福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福清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来源:中国检察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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