鼻骨骨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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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hjnbcbe - 2024/10/2 17:00:00

近期河南省周口男子彭某某酒后闯入杨庄小学与王校长发生抓扯。王校长还击致彭某某倒在宿舍内。经鉴定,王校长鼻骨骨折,彭某某掉了三颗牙,两人均属于轻伤二级。案件进入刑事司法程序。公安机关认定,此案属于打架互殴,彭某某有明显过错在先,王校长犯罪行为显著轻微。两人均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刑事拘留。

对此,部分网友觉得“不公平”,给我留言咨询,“闹事者到学校动手打人在先,被人打了还不能还击吗?”这不是正当防卫吗?带着这些问题,我们一起来探讨一下这里面涉及的法律问题。

首先,我们需要了解一下什么是正当防卫;即: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那么这种行为就叫作正当防卫。正当防卫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是不用承担刑事责任。这也是法律不向违法行为让步的具体体现。正当防卫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一是目的是为了维护自身、他人或者集体合法利益不受侵犯;二是不法侵害正在发生或进行时;三是采取的防卫措施不能超过必要的限度。

其次,结合本案来看,彭某某酒后闯入学校,推搡王校长进入宿舍,并动手打了王校长,王校长还手导致彭某某被打掉三颗牙,王校长鼻骨也被打骨折,经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两人均是轻伤二级。

这里王校长的行为是否属于正当防卫,就要分两种情况来讨论:一种情况是彭某某先殴打了王校长,被打的王校长顿时觉得气不过,冲上去和彭某某进行撕打,最后把彭某某打倒在地。这种情况呢,公安机关通常是认定为互殴行为,因为按照正常的逻辑思维,醉汉的行动力和敏捷度一般是不如常人的,此时王校长完全有能力挣脱躲开,没有必要和醉汉相互殴打,王校长如果是觉得受到冒犯和生气,进而和彭某某互殴的话,这种情况就不符合正当防卫的条件。

另外一种情况是彭某某先动手打了王校长,并不断挑衅和殴打王校长,王校长此时确实无法摆脱危险,不得已被迫还击,在还击的过程中,彭某某使用暴力也是逐步升级(例如由推搡升级为拳打脚踢),此时,王校长被迫使用拳头还击彭某某,将彭某某打倒后才得以逃脱,最后造成彭某某牙齿被打掉三颗,但是自己鼻骨骨折,这种情况就符合正当防卫的条件。

最后,正当防卫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一是目的是为了维护自身、他人或者集体合法利益不受侵犯;二是不法侵害正在发生或进行时;三是采取的防卫措施不能超过必要的限度。这三个条件缺一不可,否则及有可能被认定为互殴或者是防卫过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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