鼻骨骨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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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hjnbcbe - 2024/10/18 17:3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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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6月9日23时许,曹某伙同韩某某、朱某某、张某某在志丹县XX楼XX餐厅XX包间与康某吃饭喝酒,刘某某来接康某走时,与曹某、韩某某、朱某某、张某某发生争执,后曹某用啤酒瓶、玻璃杯、餐具等物多次砸在刘某某头部,刘某某用手护头时被曹某用烂玻璃瓶扎上左前臂,打架过程中韩某某、朱某某、张某某用啤酒瓶、玻璃杯砸向刘某某头部并对其进行殴打,刘某某被推出包间后,曹某又在刘某某面部踢了两脚。后经陕西省志丹县XX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刘某某多出头皮裂伤、左侧鼻骨骨折合并上颌骨额突骨骨折均属轻伤二级。

公诉机关认为,曹某伙同韩某某、朱某某、张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曹某与刘某某达成调解协议,对刘某某进行赔偿并取得谅解,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曹某自愿认罪认罚,愿意接受刑事处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综上,建议对曹某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

法院认为,曹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曹某认罪认罚;案发后,曹某与刘某某就民事部分达成赔偿协议,刘某某对曹某的行为表示谅解,故对曹某依法从轻处罚。对曹某辩护人提出的自愿认罪认罚、曹某案发后积极向刘某某赔偿损失并取得谅解等辩护意见予以采纳。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七日陕西省志丹县人民法院对本案作出判决。

判决如下:

曹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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