鼻骨骨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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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hjnbcbe - 2024/10/25 17:32:00

近日,家住滕州市西岗镇某村的村民张某一早来到西岗司法所,请求司法所为自己和孩子主持公道。张某反映,自己的孩子刘某某在西岗镇某幼儿园上学,去年10月份,孩子在上课期间跌倒,导致鼻骨骨折,脸上也缝了好几针,这半年来孩子一直待在家里养伤,脸上到现在还留有疤痕。为此,自己和丈夫多次找到幼儿园要求赔偿相关费用,但幼儿园迟迟没有一个令人满意的答复,无奈之下来到司法所寻求帮助。

接案后,司法所工作人员立即联系了幼儿园有关负责人,详细调查事情经过。原来,去年十月份刘某某在课堂上领取卡片时不小心摔倒,磕到了鼻子,双侧鼻骨及上颌骨突骨折,医院治疗,现已经基本恢复。孩子的家长张某要求幼儿园支付营养费、护理费、精神赔偿费等各项费用两万元,并承担后续孩子的整容费用。园方则认为,刘某某的全部医疗费用园方已经支付,现在孩子也已基本恢复,并且通过咨询相关机构得知,刘某某的恢复状况不存在后续的整容费用,刘某某的家长要求过高,园方无法答应。双方僵持不下,矛盾一直未能解决。

为了妥善化解矛盾,解决双方难题,司法所工作人员将双方当事人召集至司法所展开调解。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之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幼童刘某某在幼儿园就学期间,幼儿园未尽到看护义务,导致幼童刘某某摔倒受伤,幼儿园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在法律责任归属上,双方均表示认可,但在赔偿数额上,园方表示刘某某住院期间的治理费用园方已经支付,至于其他费用孩子家长要求过高,无法支持。找准争议的焦点后,司法所工作人员分别做双方的思想工作,讲解侵权损害赔偿的赔偿范围、数额标准,同时结合近几年发生的相似案例赔偿情况,讲道理、讲法律,一步步地拉近双方心理预期。最终,在司法所工作人员的不懈努力下,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幼儿园一次性支付给刘某某家长住院期间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等各项费用元,同时免除刘某某一学期的保教费用,双方均保证不因此事再起纠纷。至此,这起因幼童在幼儿园就学期间遭受损害引起的赔偿纠纷在西岗司法所的努力调解下得以圆满解决。

(大众报业·大众日报客户端记者张环泽通讯员赵龙徐静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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