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9月初,我院受理了一起刘某某故意伤害案件。犯罪嫌疑人刘某某驾驶货车,在与对面张某某驾驶的货车会车时,因为双方都未关闭远光灯导致视物模糊,进而发生剐蹭。二人下车后发生争执,刘某某用拳头击打张某某头面部,至其鼻骨骨折。经鉴定,伤情为轻伤二级。案发后,犯罪嫌疑人刘某某赔偿被害人张某某5万余元,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在仔细阅卷后,承办人考虑,该案由行车纠纷引起,被害人伤情不重,犯罪情节较轻;犯罪嫌疑人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达成和解,且认罪认罚。本着慎诉的检察执法理念,此案宜作不起诉处理。经检察官联席会议讨论,拟对犯罪嫌疑人刘某某作相对不起诉。
近日,我院就此案召开了公开听证会,对案件进行了讨论,受邀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人民监督员在认真听取案情介绍和嫌疑人的认罪悔罪表态后一致认为,对此类社会危险性不大的轻微伤害案件作相对不起诉,既节约了司法资源,又提高了办案效率,既能起到警示作用,又能实现政治效果、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统一,均表示同意对刘某某作相对不起诉。
此案是我院秉持“宽严相济,公正高效”的办案理念,持续推进听证制度的有益探索,是切实将司法为民工作落到实处的一项重要举措。今后,我院将继续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不断优化检察职能,主动适应形势发展变化,努力实现检察工作高质量发展。
原标题:《琐事动拳头涉刑亦可宽——丰润区人民检察院对刘某某故意伤害不起诉案进行公开听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