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现在饭店
可能会变成一盘饕餮美味;
出现在菜摊上
可能会为商家获取利润;
但,
出现在别人脸上,
那就可能涉嫌故意伤害了……
年12月,李大把自己的车停在了东河区某水果市场内,王永驾驶车辆经过时,不小心与李大的车辆发生刮蹭,碰掉了倒车镜。
李大闻声赶来后,与王永等人因赔偿问题发生争吵,进而大打出手,发生混乱。因势单力薄,李大“打红了眼”,顺手抄起一件“武器”,就砸到了张立(其中一人)的脸上。冷静下来的众人看着脸上受伤的张立,再看看李大手中握着的土豆,有些回不过神来……
张立随后报了警,警医院救治,被确诊为双侧鼻骨骨折、左侧上颌骨额突骨折。经鉴定,张立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公诉机关认为,李大故意伤害他人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随后向东河区法院提起公诉。
受理案件后,李大和张立就民事赔偿数额难以达成一致,双方争执不下,谁也不愿妥协。经过多次调解后,被告人与被害人在法官的主持下,就民事赔偿部分达成民事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同时,被告人李大取得张立的谅解。
民事部分履行完毕后,法官对案件刑事部分进行依法审理。法院认为,李大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了犯罪,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小编说:本是一件民事纠纷,奈何演变成了刑事责任。遇到纠纷后,心平气和耐心讨论,何必大打出手“动刀动枪”,还让一颗无辜的土豆“伤了人”……
(文中李大、王永、张立均系化名)
编辑吕娜
素材综合审判庭
审核李凤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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