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南京女子遭丈夫持刀追杀致死不堪忍受家暴2次起诉离婚”一案在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魏某因涉嫌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被提起公诉。
因男方婚后多次家暴,警方曾出具家暴告诫书,但其并未有所收敛。南京女子小董两次起诉离婚,男方坚决不同意。年9月26日,男方魏某抱着“同归于尽”的念头,持铁锤、刀具在小区追杀妻子致死。据悉小董早在年8月就以家暴为由提出离婚,但法院没有判决离婚。在第二次提起离婚诉讼后没多久,她却惨遭魏某杀害。
被家暴致死的内蒙女记者红梅那么面对家庭暴力的时候,女性朋友应该怎样才能维护自己的权益、保护好自己?
首先,受害者不要软弱。应该勇敢站出来维护自己的权益。在第1次家暴的时候,就应该说“不”。否则家暴只有零次和无数次的区别。
其次要保护我们自身的安全,要想法稳定对方的情绪,避免矛盾激化,不要以暴抗暴;然后择机脱身拨打,出警民警会将家暴事件处理过程记录下来;假如有伤的话,医院就医,并保存好病历,诊断证明。有必要的话再做一个伤情鉴定;最后一定要有证据意识,注意收集人证、物证,比如施暴工具,施暴者的悔过书,伤情照片等等,为我们下一步依法维权做好准备。
第三面对家庭暴力该离婚就早点离婚,千万不要拖到最后,闹到两败俱伤。离婚以后大家都可以重新开始新的生活。对方如果来骚扰你该报警就报警。
这起事件的受害人并不是一个严格意义上完全不懂得使用法律自保的女性。但某种意义上讲,“维权意识”在此次案件里,没有给受害人带来实质上的安全保障。
年8月,因不堪家暴,小董在江宁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希望与魏某离婚,但由于魏某坚决不同意,法庭没支持小董的诉求。在这里不知道法院为什么没有支持小董的诉求?如果小董的诉求证据充足,法官仅仅以男方坚决不同意,而不支持小董离婚的诉求,法官是否尽到了自己的职责?
年12月,魏某再次对小董实施家暴,邻居听到小董在家中的呼叫声,迅速报警,这才得以阻止魏某的行为。随后,两人正式分居,小董回到自己家中与母亲同住。针对魏某长期家暴的情况,年4月,南京市江宁区公安分局对他发出了家暴告诫书,告知他对小董的殴打构成家庭暴力,禁止他继续实施殴打等行为,否则公安机关将依法追究。
尽管警方发布了家暴告诫书,魏某并未有所收敛。年6月2日,小董和父母在某商场与魏某因离婚一事爆发冲突。纠纷中,小董的父亲被推搡倒地,小董则被殴打致脑震荡、鼻骨骨折,后经鉴定构成轻伤二级。
年9月初,小董第二次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法院拟于当年9月30日开庭审理。据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代理人介绍,两人结婚期间,魏某多次对小董实施家暴,其中有6次报警记录,魏某2次被传唤进公安部门,但这都没能约束魏某的行为。
父亲被打,受害人在公共场合被殴打至轻伤二级。6次报警,两次传唤。
为什么在这种情况下,魏某甚至达不到寻衅滋事、故意伤害罪的标准?因为不是恶性事件?因为受害人的伤害程度不够?还是因为这在于执法层面,被划为了“家庭纠纷”?
年4月,男方已经收到了来自警方的家暴告诫书,年6月的事件发生后,是否有任何实质性的处罚发生过?
而在年3月,我国就实施了人身安全保护令,为什么这次事件中看不到人身保护令的踪迹?这个保护令没有起到应该起的作用?是普法力度不够大,受害人不知道保护令的存在,还是申请难度大,执行不到位?
年9月26日,魏某抱着“同归于尽”的念头,来到小董所住的小区。他随身携带两把铁锤、一只折叠刀,在凌晨5:30分从自家出发,悄悄来到小董的家门口蹲守。为了防止自己被发现,魏某还用口香糖堵住小董邻居家门上的猫眼。
魏某用铁锤将小董的母亲击打直昏迷,随后掏出折叠刀,反身离开屋子进入小区追杀小董。这时天还比较早,小区里并没有多少人,小董在试图向小区大门处逃生时,只遇到一名中年女性居民,她拉着对方的衣角试图求救,但没能阻止追上来的魏某。在持刀残忍杀害小董后,魏某被赶来的小区居民制服。
经鉴定,小董全身共有26处伤痕,她的母亲被锤打至额骨骨折、脑震荡。魏某的犯罪手段残忍,造成的后果极其严重。小董的家人不要求任何赔偿,坚决要求对魏某实施死刑并立即执行。
我在担任法院陪审员期间,经常碰到部分法官在处理离婚案件时,对第1次起诉离婚的案件,通常另一方坚决不同意离婚一般不予判离。。我认为案件冷静期”只适用于双方到婚姻登记机关去协议离婚。他们当初可能是因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一气之下就要去离婚。事后可能又反悔。离婚对整个社会确实有一些不良影响。社会由个人、家庭组成的,离婚会带来一系列后果,如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问题,尤其对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非常不利。所以,法律上对这种协议离婚,规定一个30天的冷静期也无不可。彼此经过30天的深思熟虑,觉得还是要离婚,这当然就要充分尊重和保障他们的离婚权利。
“冷静期”制度并不适用所有的离婚情形,发生家暴或婚内出轨现象,确实导致感情破裂,到法院去离婚的话,就已不存在所谓的“冷静期”适用问题。立法者在规定很多制度时,会对多种利益有所考虑,不会维护一种绝对自由,因为这种自由其实会对其他权益或利益构成影响。法官在审理一些特殊离婚案件如存在长期、严重的家暴、一方长期婚内出轨等,因视具体情形果断判离,以防类似恶性事件再次发生,切实维护好受害妇女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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