鼻骨骨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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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hjnbcbe - 2024/12/22 18:28:00
近日,石景山法院受理一起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最终法院认定殴打司机者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石景山检察院提起公诉称,年12月31日,被告人冯某乘坐路公交车时,因驾驶员频繁急刹车使冯某小孩险些摔倒而对驾驶员产生不满,并对驾驶员进行辱骂,当公交车行驶至石景山区苹果园中学附近时,冯某对正在驾驶车辆的公交车司机进行殴打,造成公交车司机无法正常操控正在行驶的车辆,后公交车司机被迫停车,并与被告人冯某发生互殴,造成公交车司机鼻骨粉碎性骨折、头皮挫裂伤等。石景山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冯某不能正确处理与他人发生的矛盾,对正在驾驶公交车的驾驶员进行殴打,致使公交车驾驶员无法正常驾驶车辆,导致车上乘客的人身及财产安全处于危险状态,其行为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依法应予惩处。同时,鉴于被告人冯某的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念其经电话付传唤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再念其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在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期间自愿签署具结书,可以对其依法从宽处罚并依其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综合被告人冯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对冯某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法官提示:公交车在行驶途中,如驾驶人的驾驶行为遭遇到暴力或相关阻碍时,不但给乘客的人身和财产带来安全隐患,而且严重危及公共安全。公众在乘坐公交时如遇问题,应采取正确、理性方式解决,不要以过激的方式针对公交车特别是正在行驶过程中的公交车的司乘人员,要依法乘车,文明乘车,形成良好的文明乘车环境。(来源: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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