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栏《道路交通安全法》第30章交通管制
交通管制《道路交通安全法》第40条
遇有自然灾害、恶劣气象条件或者重大交通事故等严重影响交通安全的情形,采取其他措施难以保证交通安全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实行交通管制。
交通管制,是指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道路实际情况,为了防止交通状况恶化和造成交通损害的扩大,由采取措施禁止相关机动车辆通行的措施。这种管制措施,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遇到已经严重影响交通安全的特殊情况下,为保证车辆和人员交通安全而临时采用的一种方法。
其他措施,一般是指由交警现场指挥、疏通、引导交通或使用人工消除障碍等措施。
年7月10日21时25分,郎振驾驶大货车在路上行驶时,其前方同向花淑青驾驶摩托车为避让,花淑青人车跌倒路上,导致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前,该路边孙厚发的中型货车停车检查,但为开启闪光灯。交警大队经现场勘查,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花淑青、郎振、孙厚发按2:4:4的责任比例承担事故赔偿责任。
郎振驾驶的大货车,在财产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50万元商业三者险及不计免赔。孙厚发驾驶的中型货车,在安邦保险投保交强险、40万元的商业三者险及不计免赔险。
花淑青受伤后住院治疗,被诊断为:右内踝骨折、牙齿损伤、鼻骨骨折等,住院治疗50天,支出医疗费5万元。此次事故,花淑青主张损失未:医疗费共5万元,后续治疗费3万元,种植费用1.2万等共计17万元。其有证据为:住院病历、诊断证明、医疗费发票、用药明细等。故其安邦保险赔偿6.8万元(17万*40%),财产保险公司赔偿6.8万元(17万*40%)。
财产保险公司称,其不需要赔偿花淑青任何损失,其理由如下:(1)交警出具的交通事故证明证实:事故发生时,孙厚发驾驶的车辆系停在路边安全检查,属于紧急避险,合法停靠,而且花淑青的车辆与孙厚发驾驶的车辆没有任何碰撞,对于花淑青的损失,财产保险公司不应承担任何赔偿责任。根据事故卷宗中的现场照片,可以足以证实孙厚发在路边停靠对车辆进行安全检查时也已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对过往车辆尽到了最大提示义务,孙厚发不应承担本次事故的任何责任。
(2)就算路边违章停车,导致道路交通事故发生,违章停车最多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而本案中孙厚发在路边停靠进行车辆安全检查,系属于紧急避险的合法停靠,认定孙厚发承担本案40%的责任比例明显错误。
安邦保险公司称:(1)本案为三方事故,孙厚发违法停车行为与事故的发生有直接因果关系,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交通事故证明记载花淑青因避让郎振驾驶大货车而发生交通事故,因果关系明确。(2)孙厚发违法停车行为是事故发生的最初和最直接的原因,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并且应当承担主要责任。
财产保险公司、安邦公司、花淑青交通事故责任如何分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