鼻骨骨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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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hjnbcbe - 2024/12/29 10:5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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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吊车买了保险

吊车意外砸伤工人

车主、保险公司谁担责?

近日,铜鼓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侵权责任纠纷案,并依法作出判决。

年12月11日,原告吴某在工地做事,第一被告黄某在工地驾驶吊车,因第一被告操作不当,吊车吊起的重物突然转动,撞伤了原告,造成原告鼻骨骨折、面部挫裂伤、头皮裂伤,被紧医院住院治疗。后经鉴定,其致残程度为十级伤残。

因吊车系黄某所有,且该吊车已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险,保险公司应当在保险责任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吴某多次与黄某、保险公司协商赔偿事宜,均无法协商一致,遂将黄某、保险公司起诉至铜鼓法院,要求黄某、保险公司赔偿各项损失共计12万余元。

诉讼中,被告黄某辩称,自己的吊车买有保险,应当先由保险公司在保额内赔偿。保险公司则辩称,对事故发生的事实无异议,但涉案吊车并非作为交通工具在使用过程中发生事故,不属于交通事故,应当属于安全事故,不在交强险理赔范围内,其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承办法官审理后认为:本案被告黄某驾驶的吊车属于随车起重机,被告黄某提交了随车起重机年度检验报告予以证实。被告保险公司对于特种车辆均予以办理交强险和商业险,在保险合同中也未明确约定该类车辆作业过程中发生事故,保险公司不予承担保险责任,如将特种车辆正常作业发生的责任事故排除在被保险范围之外,则违背了交强险设立的宗旨,不利于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因此,本案可以参照交通事故处理,原告各项损失优先在交强险限额内进行赔偿。铜鼓法院遂依法判决被告黄某所投保的某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付原告12万余元。

交强险作为一种强制性保险,其设立是以该强制性责任保险保障受害人能及时从保险公司得到经济赔偿为目的,具有强烈的保障性。交强险承保机动车运行带来的社会风险,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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