鼻骨骨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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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hjnbcbe - 2024/12/31 19:5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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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发凌晨1时许,小潘在其位于嘉兴市南湖区的家中,因租房、水电费问题及到期搬走事项与租客孙某发生纠纷,后双方发生打斗,在此过程中小潘用拳头击打孙某的面部致其受伤。

孙某于当日1时46分许电话报案,民警出警至现场后依法传唤二人。医院门诊治疗,后经公安法医鉴定,其外伤后左侧鼻骨骨折,上颌骨鼻前棘骨折,此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后小潘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小潘因一般民事纠纷而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小潘能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自首,依法减轻处罚。被告人小潘系初犯,并在诉讼过程中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并赔偿了被害人损失,悔罪表现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并依法适用缓刑。对辩护人提出的合理辩护意见,予以采纳。被告人小潘回到社区后,应当接受社区矫正,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并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小潘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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