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石家庄市桥西区法院依法公开审理了一起故意伤害案,案件是由公司员工一起搞团建去唱歌引起的。
家住省会的马某是一个年轻有为的老板,刚30出头的年纪已经开了三家公司,年4月30日凌晨,马某为庆祝分公司成立,组织其分公司员工马某某、侯某、容某、王某等人在省会某KTV团建。刚到KTV,马某、侯某便提出要去洗手间。
到了洗手间,马某、侯某互相开玩笑斗嘴,被同在KTV唱歌且喝了不少酒的赵某听到,误会是在骂他,双方遂发生口角。马某、侯某与赵某及其朋友宜某厮打起来,赵某、宜某将马某、侯某面部打伤。吃了亏的马某跑回包房后纠集了马某某、王某、容某再次加入“战场”,寡不敌众的赵某面部受伤,后KTV经理拨打电话报了警。经鉴定,赵某受外力致左侧鼻骨及上颌骨额突骨折,其损伤程度已达轻伤二级。年6月11日,公安机关传唤马某、马某某、王某、容某到案。后双方达成和解,互相表示谅解。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马某、马某某、王某、容某与被害人赵某处理日常琐事不当发生冲突,并造成赵某轻伤二级的后果,马某、马某某、王某、容某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
马某、马某某、王某、容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当庭认罪,依法予以从轻处罚。马某、马某某、王某、容某与赵某、宜某双方达成和解,互相负责各自医药费,其他互不追究,互相表示谅解,故对被告人马某、马某某、王某、容某量刑时酌情予以考虑。
最后,法院以故意伤害罪,依法分别判处被告人马某、马某某、王某、容某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燕都融媒体记者蔡艳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