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故意伤害案,被告人常某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期执行一年。
案件经过:
年1月23日14时许,65岁的常大爷在北京市通州区某居委会活动站内参加评剧团年终聚会,因欲拉板胡被67岁的陈大爷阻扰和辱骂,遂后常大爷使用板胡击打陈大爷头部,用拳头殴打陈大爷面部,致使陈大爷双侧鼻骨骨折、左侧上颌骨额突骨折、鼻中隔骨折等损伤;案发后,陈大爷报警,常大爷在现场等候处理。
年2月6日,经北京市通州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陈大爷身体所受损伤属轻伤二级;年3月16日15时许,常大爷接电话通知自行到玉桥派出所接受审查。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某的经济损失经审理后核实确认为,医疗费.39元、住院伙食补助费元、护理费元、营养费元、交通费元,共计人民币.39元。
上述事实,有被害人陈大爷的陈述,证人王某、邱某、吴某、郭某、马某、於某的证言,被告人常大爷的供述,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书证“”接处警记录、接报案经过、到案经过、破案经过、诊断证明书、治安调解协议书、工作说明、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电话查询记录、病历、医疗费票据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在法院审理期间,被告人常大爷自愿向本院预交民事赔偿款人民币元。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被告人常某法制意识淡薄,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予惩处。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常某犯故意伤害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常某明知他人报警在现场等候,到案后如实供述所犯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本案属于民事纠纷引发的刑事案件,被告人常某无犯罪记录,当庭认罪、悔罪,自愿向本院预交民事赔偿款,且被害人具有一定过错,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被告人常某在承担刑事责任的同时,还应依法赔偿其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某造成的经济损失。
综上,本院根据被告人常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常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二、被告人常某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某医疗费、营养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一万九千六百二十七元五角五分。
律师寄语:
生活中,每个人都难免有冲动的时候,不少人很容易头脑发热,失去理性,进而选择采用暴力手段解决问题,最终问题不仅得不到解决,双方还可能遭受比较严重的身体伤害和经济损失。因此,遇事应保持理性,克制自己的情绪,杜绝打架斗殴等违法行为,做尊法、守法、护法的良好公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