含山男子潘某某,与同村村民陈某某,因修化粪池一事发生口角,争执中双方互相殴打,潘某某致陈某某面部及右手背受伤。后经含山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陈某某双侧鼻骨骨折,左侧上颌骨额突骨折,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右手第5掌骨远端完全性骨折,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
案发后,潘某某与陈某某达成赔偿协议,共赔偿其经济损失元,取得陈某甲谅解。但这事还没完!近日,潘某某被县检察院以“故意伤害罪”提起公诉,该院认为,潘某某因民间纠纷与他人相互打斗,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不要打架!打输住院!打赢坐牢!
来源/含山县检察院起诉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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