鼻骨骨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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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hjnbcbe - 2025/2/24 0:38:00

近日,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网公开一起刘某涉嫌寻衅滋事罪的起诉书,被告人刘某因酒后随意殴打他人,造成一人轻伤被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

据了解,被告人刘某,男,年**月**日出生,出生地山东省枣庄市,汉族,大专文化,个体,户籍地:枣庄市市中区**院**号楼**单元**室。年6月26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枣庄市公安局市中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8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枣庄市公安局市中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年8月5日向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受理后,已于年8月6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年8月16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年6月25日21时许,被告人刘某酒后去枣庄市市中区龙头西路中国石油加油站购买打火机,被害人袁某告知其加油站不出售打火机,且禁止吸烟。刘某遂与袁某发生争执,并用拳头殴打袁某头面部,致其鼻骨、左侧额突骨骨折。经鉴定:被害人袁某的人体损伤已构成人体轻伤二级。

年7月5日,被告人亲属代为赔偿被害人袁某损失,袁某表示谅解刘某,请求司法机关对刘某从轻处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刘某供述和辩解,被害人袁某陈述,证人褚某某证言、视听资料、鉴定意见及相关书证等。

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刘某酒后随意殴打他人,造成一人轻伤的犯罪后果,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

(齐鲁晚报·齐鲁壹点记者刘清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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