鼻骨骨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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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hjnbcbe - 2025/3/7 18:49:00

钱某与小朱是夫妻关系,但是二人感情不和,是长期分居状态。事发当天,钱某在家里欲强行与小朱发生性关系。

小朱拒绝后,钱某便从沙发旁边的桌子上拿起一把剪刀往小朱的头部、面部等部位乱刺,致小朱头、面部受伤,后被钱某之父钱父、之子钱子赶来阻止。

并打开门让小朱逃跑,此时钱子等人也赶过来阻止钱某,钱某仍手持剪刀欲追杀小朱,医院救治。

经鉴定,小朱被他人打杀伤,致右眼球破裂伤、右眼睑板断裂、右眼上下泪小管断裂、右眼睑裂伤及右眼挫伤临床在麻醉下行“右眼睑裂伤缝合术+内眦成形术+眼球内容物剜出术+结膜囊成形术”构成重伤二级,致面部多处创口目前测面部瘢痕形成构成轻伤二级,致下颌骨喙突骨折构成轻伤二级,致下颌骨处A1牙缺失、A2牙松动构成轻微伤,致头皮裂伤构成轻微伤,致右侧鼻骨骨折构成轻微伤,致面部软组织创构成轻微伤。

案发后,公安民警到现场将钱某传唤到案。

钱某,男,年生,贵州省赫章县人。

贵州省赫章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钱某持凶器刺杀被害人小朱头部及面部,欲剥夺小朱生命,其行为已构成了故意杀人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钱某犯故意杀人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对于辩护人所提被告人钱某有自首情节的辩护意见,经查,案发后,钱某系被公安民警到现场传唤到案,不是主动到案,对该辩护意见不予采纳。所提其余辩护意见,与事实相符,予以采纳。

被告人钱某已着手实施犯罪,因意志以外原因未得逞,是犯罪未遂,比照既遂犯减轻处罚。被告人钱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接受处罚,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据此,根据被告人钱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钱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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