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来源:法制时报」
■本报全媒体记者许光伟
儋州市海头镇一男子陈某大原本只想到水库下网抓几条鱼回家,可他怎么也想不到,这一次自己竟惹来了牢狱之灾。
原来,他在下网捉鱼时被水库管理负责人刘某杰发现并制止。双方在拉扯中,他将刘某杰挂在肩上的记录仪拉扯下来丢到水库里,并殴打刘某杰头面部致其轻伤一级。随后,他带着已捕捞的罗非鱼逃离现场。
儋州市检察院以涉嫌抢劫罪向儋州市法院提出判处被告人陈某大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元的量刑建议。一审法院采纳了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陈某大不服提起上诉。近日,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情偷鱼被发现后实施暴力殴打他人
年3月10日14时30分许,陈某大从家里骑电动车到海南某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承包的儋州市海头镇红洋水库中心岛附近的水库边,手持渔网到水库里下网偷鱼。当天15时许,该水库实际管理负责人刘某杰在巡逻时发现陈某大偷鱼后,便上前予以制止,将陈某大骑来的电动车上锁。
“快点把鱼和渔网交都出来,否则你别想走了。”刘某杰在制止陈某大时,双方发生拉扯。在拉扯过程中,陈某大将刘某杰挂在肩上的一部记录仪拉扯下来丢到水库里损毁,并用拳头殴打刘某杰头面部几拳,致其受伤。得知有人报警后,陈某大持渔网和捕捞到的4条罗非鱼逃离现场。
经儋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刘某杰右眼眶内壁合并右眼眶下壁骨折,评定为轻伤一级,右侧鼻骨骨折,评定为轻微伤,未达致残程度。经儋州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被损毁的记录仪价值元,被盗的4条罗非鱼与年3月10日的认定价格合计为16元。
年10月,公安机关以陈某大涉嫌故意伤害罪移送检察机关提请逮捕。
检察官说法由盗窃行为转化为抢劫行为
儋州市检察院检察官余建波经认真审查案件材料和讯问犯罪嫌疑人,认为公安机关罪名认定不准确,但认定事实基本清楚。认为陈某大实施盗窃行为,未达到“数额较大”,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和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致人轻微伤以上后果,其行为构成转化型抢劫。因此,儋州市检察院依法对陈某大以涉嫌抢劫罪批准逮捕。
在对案件审查起诉过程中,为确保该案得到更加客观公正处理,承办检察官余建波积极开展自行补充侦查工作,通过询问被害人、调取有关材料,核实了陈某大积极赔偿刘某杰医药费并取得谅解的情况。综合上述情况,儋州市检察院遂向法院提出上述量刑建议。
余建波说,我国《刑法》第条规定“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证据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以抢劫罪定罪处罚。抢劫罪作为一种暴力财产型犯罪,有别于盗窃、诈骗等其他类型的财产性犯罪,抢劫罪不仅侵犯了公私财产所有权,又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利,因而其量刑起点高,对犯罪分子的惩罚也严厉。本案中,陈某大即是从开始的偷鱼行为,被发现和被他人制止后,窝藏赃物、抗拒抓捕,对被害人实施暴力殴打,并将被害人身上保留罪证的执行记录仪取出丢进水库里,系毁灭罪证,并致他人轻伤一级,此时,其行为已经由盗窃行为转化为抢劫行为,具有较大的社会危害性,对被害人身心造成伤害,并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依法应以抢劫罪对其严惩。
余建波表示,如果陈某大偷鱼被发现后,上交了鱼和鱼网,没有后续行为,也就不会对其进行定罪处罚。本案中,陈某大也为自己的一时冲动,为自己的错误行为,付出了三年有期徒刑的沉重代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