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汉中,大巴车司机李某接到一个乘客的电话,说自己在路边等他坐车,大巴车快到达乘客指定地点后,李某看到该乘客又上了一家私家车,李某非常生气,于是就追赶上该私家车并将其逼停,随即便质问私家车主为啥载客?私家车主矢口否认,两人便争吵起来,私家车主下车与李某理论,双方爆粗口并相互推搡,李心生气氛,一怒之下用右拳击打私家车主左侧面部,私家车主报警后因双侧鼻骨骨折而被鉴定为轻伤二级,最后双方达成和解,检察院作出了不起诉决定。
牛律普法
本案涉及的罪名分析:对于刑事案件,要坚持“罪刑法定”原则,即法无明文不为罪。我们先来看各方的行为,对于李某,有三个行为,爆粗口?推搡?击打;对于私家车主,有两个行为,爆粗口?推搡,后果是私家车主双侧鼻骨骨折。
有了行为,有了后果,我们就要分析行为和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很显然,本案中,“爆粗口?推搡”没有导致“双侧鼻骨骨折”的后果,导致“双侧鼻骨骨折”结果的行为是“击打”,这样一来罪名就确定了,即李某的故意击打行为导致私家车司机双侧鼻骨骨折的法律后果,因被鉴定为轻伤二级,故构成故意伤害罪。
依照《刑法》第条第1款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那有人就要问了,既然构成了犯罪,检察院为何做出了不起诉决定呢?
这是因为我国法律既规定了法定不起诉,还规定了酌定不起诉,根据《刑事诉讼法》第条第2款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由此可知,这就是在规定酌定不起诉,也就是说法律把权力下放给了公安机关和检察院,由其灵活掌握,对于人身危险性和社会危害性都小的案件,允许公安机关撤销案件,允许检察机关不起诉,从而实现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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