鼻骨骨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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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hjnbcbe - 2025/4/27 17:0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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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人身权利的行为如构成治安违法且符合条件的可以调解;构成刑事案件且符合条件的可以和解。“调解”与“和解”是两个不同的法律概念,不少人搞混淆了。

案发经过:王思聪等人“误以为”陈某在对着他们拍摄,显然陈某并没有拍摄。王等人即要求陈不要拍摄,双方发生了争执,继而殴打……无论陈某是否拍摄,本案实质上依然具备纠纷的特点。定性“殴打他人案”或“故意伤害案”没有问题。

区分殴打他人案、故意伤害案是治安案件还是刑事案件?伤害等级是本案的决定性条件,从殴打产生的后果看,陈某为轻微伤,而轻伤害以上的伤害等级才构成刑事案件。本案应当适用《治安管理处罚法》。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警方对王思聪4人分别给予(治安)行政拘留7日和5日,并每人罚款元的处罚决定,在法定的处罚幅度内,既没有升格,也没有降格处理。

有人可能要问了,4人殴打1人,是不是应该适用该法条第二款的规定,在“拘留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的幅度内处罚?确实,该法条第二款有“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表述。但是,本案4人殴打他人都是临时起意行为,不是“事先”有目的的“结伙”,故不适用“拘留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的处罚幅度。

警方对王思聪等4人分别给予(治安)行政拘留7日和5日的拘留处罚,并没有从重顶格到“拘留十日”的处罚,这可能与王思聪等人的认错态度有关。

网传,王思聪愿意出万调解,最终并没有调解结案,其实这并不是陈某是否同意的问题。认为王出万,只要陈某同意就能调解结案,王思聪等人也就不必受到拘留、罚款处罚了,这种说法是不符合法律精神的。王愿意出万,这只能说是一种“认错”态度。

《治安管理处罚法》明确规定,打架斗殴“情节较轻”的才可以调解处理。本案4打1,且陈某“鼻骨骨折”、“多处挫擦伤及挫伤”,显然不属于“情节较轻”。如果“情节较轻”,应当在“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的幅度内适用处罚。

此外,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雇凶伤害他人的、多次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当事人在治安调解过程中又针对对方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调解过程中违法嫌疑人逃跑的、其他不宜调解处理的……即使违法“情节较轻”也不适用调解。

综上,本案中即使陈某同意或要求调解,公安机关也不应当调解结案。王思聪等人主动赔钱的“悔过”表现及陈某对王等人的谅解表示可以作为从轻处罚的依据。关于这点,上海警方的处罚决定实际上已经得到了充分的体现。

总之,上海警方此次快速、依法准确处理这起案件,有效地防止了舆论发酵,增强了公众的法治信心,应该高度赞扬!王思聪要提起行政复议,暂不执行拘留,这是王等人的法律权利,应该保障。无论行政复议还是行政诉讼,改变现处罚决定的概率极小。希望上海警方执行拘留的环节不能缺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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