鼻骨骨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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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hjnbcbe - 2025/5/7 17:27:00
                            

年福建省妇女儿童维权

十大优秀案例评选结果出炉啦

福建省妇联公布年福建省妇女儿童维权十大优秀案例。案例涉及未成年人性侵害、“外嫁女”土地权益、家庭暴力、校园欺凌、婚姻家庭权益等多方面热点难点问题,为今后涉及妇女儿童权益相关案件的审理和问题的解决提供典型示范,为更多妇女依法维权提供指导。

她权益,我保护!

以案说法,拿起法律的武器

大声Say“No”!

让更多的女性知法懂法

通过法律来维护自己的正当权益

今天闽姐姐为大家推出十大优秀案例(四)

8

支持撤销监护权

让“不配为父”者“不得为父”

案例基本情况:

年11月,被告人卢某甲告知李某某,因妻子离家出走,自己一人无法抚养一儿一女,为改善年幼儿子的生活及为患病母亲治病,欲将寄养在姐姐家中的女儿卢某乙卖给他人。后李某某将此事告知郑某某。

年初,经李某某、郑某某介绍,被告人卢某甲结识了收买人陈某某夫妇二人。收买人陈某某夫妇在看过被害人卢某乙视频及照片后对被害人卢某乙基本情况比较满意,经确认被害人卢某乙无智力问题、身体状况仅因营养不良发育迟缓后,与被告人卢某甲约定在过年期间在莆田市人民街附近某海鲜楼门口见面。被告人卢某甲提出以“抚养费”“营养费”等名目共计人民币8万元为交换将被害人卢某乙交给对方收养。收买人陈某某同意由己方“收养”被害人卢某乙,并由李某某等人作证,当场先行支付人民币6万元给被告人卢某甲,待体检结果出来后再支付剩余钱款。后收买人陈某某将被害人卢某乙带至福州市晋安区岳峰镇家中抚养。年4月,被告人卢某甲拿到全部8万元钱款,将其中的7千元用于儿子治病,其余约7万3千余元全部用于打赏“快手”直播平台主播。

福州市晋安区民政局于年3月20日向区法院申请撤销卢某甲监护人资格。年3月25日,晋安区法院依法判决:卢某甲犯拐卖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同年4月16日,依法判决:撤销卢某甲作为被监护人卢某乙的监护人资格,指定晋安区民政局为卢某乙的监护人。经过检察院和民政局长达一年的共同努力及严格的审核把关,目前已经找到条件合适的寄养家庭解决被害人卢某乙的安置问题。

典型意义:

收养儿童应经正规渠道,完备相关法律手续,以购买方式“收养”儿童是犯罪行为,依法应追究刑事责任。撤销父母监护权是国家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一项重要制度,贩卖亲生子女的行为严重损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依法可以撤销贩卖人的监护权。司法实践中检察机关发出检察建议要求公安机关将被拐卖儿童从收买人处脱离的做法,有利于打击拐卖儿童犯罪、保护儿童的最终利益,抑制有需要收养儿童的群众通过非法渠道收买儿童,避免发生“二次解救”问题。

9

依法维护弱势群体

保障女职工特殊权益

案例基本情况:

吴某某于年9月1日入职医药公司会计岗位。双方于年9月1日最后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合同期限自年9月1日至年9月30日止;基本工资为元/月,于每月15日发放上月工资。吴某某自年4月开始请产假,后未再去医药公司上班,未办理离职手续。医药公司自年5月起未向吴某某发放工资,且未为吴某某社会保险与医疗保险等,致使吴某某无法领取生育津贴。年7月4日,吴某某向福州市鼓楼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仲裁,该委员会于年7月11日以其未在规定时间内补正为由,作出鼓劳人仲案不字[]第号《不予受理通知书》。故吴某某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解除其与医药公司的劳动关系;2.判令医药公司向吴某某支付产假期间基本工资;3.判令医药公司向吴某某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4.判令医药公司向吴某某支付应为其缴纳的年5月至9月(公司部分)医疗保险、社会保险、生育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等;5.判令医药公司向吴某某支付产假期间(年4月4日至9月12日)的生育津贴。

法院经审理判决:一、吴某某与医药公司的劳动关系于年7月27日解除;二、医药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吴某某支付产假工资;三、医药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吴某某支付经济补偿金;四、驳回吴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

在劳动争议案件审理过程中,尤其涉及女职工权益保护问题,就不仅要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还要适用《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作为审判的重要依据。生育保险是国家通过社会保险立法,对生育职工给予经济、物质等方面帮助的一项社会政策,体现了国家和社会对妇女的支持和爱护。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生育津贴和一次性营养补助。而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支付方式与主体,则以是否参加生育保险作为区分: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即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与产假工资实则系不同支付主体所付的同一性质款项。

10

一起人权保障引起的思考

——田某某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案

案例基本情况:

年,田某某与高某某在亲戚家认识,一个月后订婚。年6月,经过两年多的恋爱交往双方在福建省某某县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年12月,生育长子某某(现随高某某生活)。年6月,生育次子某某(现随田某某生活)。

田某某与高某某婚前、婚初感情较好。但是,终因双方性格不同且在生意上存在分歧,夫妻沟通交流不畅,矛盾日益加深。后又因高某某偷偷在田某某的摩托车上安装监控,强行翻看田某某手机,侵犯田某某的隐私权并多次言语辱骂和动手殴打田某某。特别在年9月15日,高某某又强行将田某某带到宾馆开房,对其人身攻击侮辱打骂,逼迫田某某承认与他人有不正当男女关系,并要求田某某向男性朋友索要钱财。在田某某不听从情况下,将其全部衣服带走,门反锁,拘禁在宾馆并造成田某某鼻骨骨折,脸部、眼部乌青、血肿,全身多医院治疗。后经报警求助才得以解救。为防止再次受到无故伤害,田某某报警后就一直居住在自己母亲家里。面对如此无情丈夫,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无法共同生活。但只要田某某一提出离婚要求,就立马遭到高某某的威胁甚至殴打。

年10月16日,田某某下决心提起离婚诉讼。从年10至年6月的十八月间,三次申请法院“保护令”,法院三次下达“保护令”裁定书(这在某某区人民法院是第一次为同一案件,三次下达裁定书)。在经过两次一审起诉和一次上诉二审后,田某某终于收到终审离婚判决书,悬了一年半的心得以放下,不禁喜极而泣。

典型意义:

本案中,申请人在律师的建议下,三次申请“保护令”,而法院三次裁定“民保令”,这也是少有的现象。家庭暴力是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主要因素之一,也是破坏家庭和谐、影响社会稳定的重大杀手,惩罚施暴者、保护受害人是立法和司法义不容辞的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三条明确规定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本案中的申请人田某某就是因为遭受家庭暴力和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律师得知这一情况后,及时告知申请人申请了“保护令”。本案中申请人三次申请“保护令”,法院三次下达了“保护令”裁定。可以说,只有在人民法院依法、适时、适度干预家庭暴力的情况下,才能有效达到申请人预防家庭暴力再次发生的目的,同时对侵害人,也起到了震慑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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